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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分公司西北神贸38煤炭密封竞价采购交易公告(2025年07月19日25MTA448101)

内蒙古包头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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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信息

资源名称:包头分公司西北神贸38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资源编号:****

需方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 16:09:35至**** 16:39:35

交货日期:**** 10:05:21至**** 10:05:21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1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16:09:05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运输方式:汽运

交割地:萨拉齐电厂

产品名称

交易数量(吨)

西北神贸38

10000.0

三、考核条款

4.交货地点、方式
4.1 交货地点:萨拉齐电厂指定煤场。
4.2 交货方式:到厂(场)交货。
4.3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费用和在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4 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至甲方电厂指定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至甲方电厂。
4.5 合同期内车辆必须保持车型一致(燃煤运输车型统一为6轴车,车斗长度均为11米,其他车型不予入厂),即需要乙方运输车辆符合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的运输要求,同批次来煤单车载重量偏差不超10 吨,如有车型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入厂。乙方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如有违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6 运煤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发生超载、超速行为,如有违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需要遵守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的安全规章要求,不得违反,如违反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被追责的,乙方需全额向甲方赔偿、补偿。
4.7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电厂区域内发生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及环保事件,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如系其他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乙方配合甲方及甲方指示交付的第三方电厂进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电厂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电厂有权在合同中进行扣除赔偿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按照甲方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被追责的,乙方需全额向甲方赔偿、补偿。
5.质价、数质量确认及兑现率考核
5.1燃煤基准热值为3800千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执行低位发热量分阶段加权累计结算方式。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低位发热量≥3700千卡/千克,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3.7)元/吨;
第二阶段:3600≤低位发热量<37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5-3.7)元/吨;
第三阶段:3500≤低位发热量<36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0-3.7)元/吨;
第四阶段:3400≤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85-3.7)元/吨;
第五阶段:3300≤低位发热量<34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5-3.7)元/吨;
第六阶段:3000≤低位发热量<33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76.3元/吨予以结算;
第七阶段:低位发热量<30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36.3元/吨予以结算。
5.2月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St,ad)≤0.8%,每超合同标准值0.1%,结算价减少6元/吨。
5.3月加权平均全水(Mt)≤22%,每超合同标准值1%,考核扣减结算重量的1%。
5.4月加权平均灰分(Aad)≤45%,每超合同标准值1%,结算价考核扣减1元/吨。
5.5颗粒度要求:来煤颗粒度0-50mm,<1mm的不得≥15%。
5.6依照协议数量,原煤供应方须按电厂燃煤日需求量保障供应,接电厂调度指令后,日供应量不得少于2000吨。1500吨<日供煤量≤2000吨,当日进煤量按照5元/吨进行考核;1000吨<日供煤量≤1500吨,当日进煤量按照10元/吨进行考核;0吨<日供煤量≤1000吨,当日进煤量按照15元/吨进行考核;若最后一日供应量已满足合同兑现要求,当日进煤量不予考核;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需求方有权终止合。80%≤合同兑现率≤110%,如供煤方月度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每低于1%,结算价格下浮2元/吨。如确因非供煤方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以上要求值,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5.7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煤质指标符合其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5.8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质量确认及异议处理
6.1直达销售管内电厂的结算质量详见“本合同中第5条款”,数量以萨拉齐电厂验收、过磅为准。
6.2煤炭验收以收货电厂取样化验低位发热量结果为依据结算,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来煤外水过大,手握成团、掺配煤泥等情况,甲方电厂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6.3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甲方电厂随时对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人工抽检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全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入厂煤验收采用人工抽检与机械采样相结合的方式。如来煤全部由机械采样,人工抽检,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与人工抽检热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抽检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或等于700大卡时,视为掺假煤,扣除当批次100%的吨位数,扣除情况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人工抽检热值高于机械采样时,不执行上述条款,按机械采样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上述条款。
6.5复样规定:
6.5.1如对化验结果有疑议,需在甲方电厂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15日内组织复检,如超出规定日期,不予复检。
6.5.2如对电厂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有疑异,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提请机械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人工抽检样只保留7天,如对人工抽检样化验结果有疑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工抽检复样申请。
6.5.3复样样品全程由发电运行部及营销采购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6.5.4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6.5.5复样结果:
结算热值:100大卡≤|复样热值-原热值|≤30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如差值超出300大卡,结算热值=原热值±300大卡进行结算,差值小于100大卡按原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四、备注

重点注意:燃煤运输车型统一为6轴车,车斗长度均为11米,其他车型不予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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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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