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肥乡区****
建设地址
肥乡区****
建设规模
肥乡区****段人行道停车场铺设
合同工期
****至****
合同价格
772.976006万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15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
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
25年7
行政审批专用章
****
(1)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河北鑫拓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张振
设计单位: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行衍
施工单位:邯郸市祥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郭肖彩
监理单位:中楠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张东生
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