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
1.1 投标文件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或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 投标文件中除签字、日期外,应尽量打印,不许随意 加行、涂改或改写。企业对投标文件错处若作必要的修改时,修改部分需由法人代表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 公章。
1.3 投标文件外封套所有启口处应贴封条,并在正面写 明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加 盖公章。
1.4 密封处须贴密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开 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文件宣布作废: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时间送达;
2.3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2.4 未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盖章签字,内容不全 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授权 代表签字的;
2.5 有效证件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