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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呼和浩特市绕城道路绿化中心)(呼财购决〔2025〕21号)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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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点击登录查看
(呼财购决〔2025〕21号)
发布时间: **** 10:00

当事人: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

我局在处理一起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实施“2025年高架桥立体彩化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启动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本局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经我局调查核实,本项目拟采购的主体内容为工程,招标文件中包含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且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另据你单位于****向我局出具的《关于“2025年高架桥立体彩化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举报的相关情况说明》中载明:“本项目项目预算640万元,采购前按照工程类别进行了预算申报,但是在采购需求编制时,未找到与本项目完全契合的园林绿化工程品目,存在对项目采购类别分析不准确的问题,错误地按照服务项目履行了采购流程。”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项目属性选择错误的问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对本项目采购的公正性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你单位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

联系人:

政府采购科

****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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