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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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1:
中标人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如下声明:“消毒房”的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紫外线杀菌灯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该公司无《消毒卫生许可证》。
回复: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附件自主填写声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经审查,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消毒房”数据内容填写符合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消毒房要求的功能为高温热风消毒(干式物理消毒),未要求紫外线杀菌灯管,也未要求提供《消毒卫生许可证》,故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资料符合要求。
附件信息:
暨阳分校厨房设备答复函-定州腾野.pdf (84.6 KB)
暨阳分校质疑函-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pdf (155.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