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编号:****
灵川县崖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对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勐腊县****
经查,勐腊县易武镇曼腊大荒坝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采矿权人:灵川县崖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灵川县公平乡岩山村委上南村地号4;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61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至****,目前尚在采矿许可有效期限内;矿区总体由4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拐点坐标见下表:
经查,2025年4月你公司在勐腊县****
根据云南四维土壤修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勐腊县****
****.74)—矿区拐点3(X:****.17,****.22;Y:2446
815.47,****.35)之间,现已形成长约 110 米,宽约 25 米,面积 2204.7平方米的不规则多边形。越界区形成一个开采台阶,区域内最高开采标高为 905.568 米,最低开采标高为 848.601 米。
根据《勐腊县****
上述事实主要有:《接受调查通知书》(腊自然资调矿字〔2025〕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腊自然资停矿字〔2025〕5号)、《关于配合现场勘验调查的通知书》(腊自然资矿矿现勘字〔2025〕4号)、周凯《询问笔录》、王建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灵川县****
通过我局调查认定,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勐腊县****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进行了法制审核,对调查结果予以审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处罚内容、种类、幅度进行了集体讨论,并依照上述审查、讨论结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向你公司送达《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处罚告知书》(腊自然资矿告字〔2025〕3号)、《点击登录查看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腊自然资矿听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折价81615.6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整),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86615.6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整)。限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室开具罚单并缴纳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折价81615.6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整),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86615.6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整),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财务室开具罚单并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勐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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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地 址:勐腊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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