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受采购人委托,点击登录查看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对本项目进行邀请网络竞价。
一、竞价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建设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2、工程建设规模: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13895.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090.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 1805.5 平方米,地上9层,建筑高度为 H1=38.4m。上部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一级;建筑功能:公共建筑。本次装修面积700㎡。具体以本项目的施工图纸结合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为准。
3、监理范围和内容:施工阶段、工程结算、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等工程施工(含工程保修)的全过程监理,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5、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和监理费率
5.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控制价计算: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服务酬金标准的60%计算(含税)作为参考依据,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约4.356万元。
5.2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包括:勘察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设计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保修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均已包含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中。
5.3本项目的最高监理费率:1.98%。
6、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暂定86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
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二)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不低于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
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4、竞价供应商必须是采购人邀请的供应商:福建德泽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扩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竞价,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网页打印页,内容至少体现“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等】。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三)在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提供的以下响应文件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文件有要求签字的,均按要求签字。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进行响应,竞价无效;(说明:竞价过程在电子文件管理选项中将下述材料按PDF或图片格式以附件形式上传或在竞价开始时间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代理机构)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响应承诺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四)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须注册和报名,具体详见网上竞价须知。
1、报名截止时间****18:00:00。
2、竞价开始时间****09:00:00。
3、竞价截止时间****11:00:00。
4、本项目的竞价保证金:0元。
二、报价要求
1.监理最高控制费率1.98%。供应商填报的费率超过最高控制费率的,将否决其投标。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按220万元为计费基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服务酬金标准的60%计算(含税)作为参考依据。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最高控制价=220万元*3.3%*60%=4.356万元,监理最高控制费率=4.356万元/220万元×100%=1.98%;监理费最终经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取,中标的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等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2.响应报价为固定费率,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3.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求确定的费率进行报价,如投报费率为1.98%,则在网上竞价报价表中填写1.98,投报费率为1.97%,则在网上竞价报价表中填写1.97,以此类推。监理费最终经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取,中标的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等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三、质量和技术要求(以下内容不允许负偏离)
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2、技术要求:
2.1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下列规范、规程或标准如有更新,则应以最新规定。
2.2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岗位名称 | 人数 | 最低资历要求 |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供应商单位注册,注册专业要求为机电安装工程,或取得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颁发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从事专业要求为机电安装工程)。 |
①以上人员均应小于65周岁。 ②以上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在本项目中兼任其他岗位。 ③供应商应保证能够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成监理项目备案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供应商无需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只需承诺按网络竞价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并在响应资料中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成交后按网络竞价文件要求承诺到位。
四、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签订监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提出额外的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五、其他事项:
除竞价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竞价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龙岩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龙岩市****
联系人:林媛杭 电话:****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lyztb/
联系电话:****
电子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收取竞价保证金。
2.本项目不需要办理CA。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该此项费用。
4.交易服务费专用账户:(供应商转账时应备注项目名称)
开户名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龙岩分行
开户账号:********
附件1:
一、网上竞价须知
1.凡有意参加竞价的潜在供应商,请于报名期限内通过龙岩市****
2.供应商凭注册时登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台参与相关竞价项目的网上报价活动。
3.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1.竞价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请竞价供应商及时浏览网上公告信息,凡因未及时浏览或误读、误解网上公告信息而产生的过失,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竞价采购报价开始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竞价采购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补充、修改,并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上发布补充公告。
3.澄清、补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名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修改文件之间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时,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上述竞价交易方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公司有权中止交易或临时决定采用其它竞价方式和竞价交易规则。
三、竞价响应文件
1.竞价供应商根据网上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
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即供应商报价文件材料)必须填报的事项包括:
2.1.竞价采购文件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填报。供应商在填写响应文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填报的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竞价被拒绝。
3.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对竞价项目进行单次或多次报价,网络接受的报价为供应商最后一次上传的报价。供应商应当谨慎报价,因报价不慎而出现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纸质报价材料。
4.竞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竞价截止时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服务器数据库记录为准,一切因供应商网络通信或操作失误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我公司无关。竞价截止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请各竞价供应商认真输入响应文件并合理选择上传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如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遇网络故障或服务器故障等重大问题影响正常报价的,则延期竞价时间,延期后的竞价时间以网上公告为准,已经报价的供应商对延期的项目须重新报价。
四、响应文件的澄清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不得超出竞价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成交原则
1.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采用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2.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至少三家,否则终止竞价。
3、经竞价后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不足三家且重新组织竞价采购,再次竞价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4.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按照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注:报价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报价时间相同时,以采购人代表现场抽取,并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5.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时,竞价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将择期或另择方式进行该项目服务的采购。
6.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服务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竞价采购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的;
2)报价内容与竞价采购文件及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3)提交的报价超过最高费率的;
4)报价内容有漏(缺)报项的;
5)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及其它实质性条款。
六、最终审查
1.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所报服务的价格、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可做进一步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进行网上公告,质疑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认同该采购结果。
七、合同签订
1.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服务内容,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有权重新开展竞价采购活动。
八、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其中功能配置、装饰装修设备及附属工程质量还应达到网络竞价文件、合同及采购人和使用人确认的要求。
2.项目有特别要求的,按采购要求执行。
九、处罚办法
(一)发生以下情况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给予通报
1.放弃成交资格的;
2.不按《成交通知书》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竞价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价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其他竞价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文件要求及内容执行,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通知书》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对该竞价项目再次采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保留向该成交供应商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
2.本次竞价的所有竞价均以人民币计算,不接受其他币别的应价。供应商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以违约处理。
3.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为供应商参加网络竞价的唯一合法身份,所有用户登录后的报价均视为供应商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并准确理解并同意无条件按竞价文件要求及内容执行。如用户名丢失或被他人盗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不得阻挠其他供应商应价,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潜在竞价供应商或竞价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 网上竞价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通知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竞价截止前1个工作日前(正常上班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本网上竞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
3.竞价供应商认为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之日(不包括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竞价过程和采购结果。
4.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不包括当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竞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5.质疑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并提供已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已对本项目进行报名的回执函(竞价供应商报名中-查看投标-打印回执码)。
(2)质疑人应按挂号邮件或快递方式或送达方式递交向采购人提供原件。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方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竞价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6.对不符合本章第5条规定的质疑,采购方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照规定提交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
7.对符合本章第5条规定的质疑,采购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8.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网上竞价采购信息发布、查询地址: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s:****/lyztb)首页“企业采购”栏目。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以项目公告为准。
附件2:
响应承诺函
我公司(全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现承诺如下: 1、我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我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我司完全实质性满足竞价文件的要求。若我公司成交,将完全按竞价文件要求实施,否则视同违约,愿意承担本采购文件的违约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中标后,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网络竞价文件和福建省现行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监理人员。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到位,愿意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1.工程开工前,因我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单位责任。
2.工程开工后,因我单位自身原因,经采购人同意,我单位变更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监理服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万元的违约金,承诺变更后的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和业绩符合网络竞价文件要求;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采购人交纳(监理服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万元的违约金。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合成作战“N+1”中心二次装修项目监理
委 托 人: 点击登录查看
监 理 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委 托 人:点击登录查看
监 理 人: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委托人点击登录查看为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合成作战“N+1”中心二次装修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3. 工程规模: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13895.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090.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 1805.5 平方米,地上9层,建筑高度为 H1=38.4m。上部结构体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一级;建筑功能:公共建筑。本次装修面积700㎡。具体以本项目的施工图纸结合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为准。
4.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20万元,最终以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定造价为准。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 元(大写: ),增值税率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增值税税款 元(大写:),本合同价格以不含税价格为基数,当国家政策法规对增值税率有调整时,则本协议增值税同步调整。本工程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委托点击登录查看代建工程,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付款时,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具体以委托人要求为准)。乙方承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开、伪造、变造等违法情形。若因乙方开具的发票存在问题,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无法抵扣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甲方或购买方为解决相关问题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包括:
1.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万元。
监理费用按实结算,以本工程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乘以中标的监理费率 %计取。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等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2.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中;设计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 / 元;保修阶段(若有)监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中。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已包含在施工监理服务费中。
2.(1)勘察阶段服务期: 日历天。
(2)设计阶段服务期: 日历天。
(3)保修阶段服务期: 日历天。
3.其他相关服务期: 日历天。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响应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工程结算、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等工程施工(含工程保修)的全过程监理。具体内容含项目的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抗震支架工程、室外工程(室外道路、室外景观绿化、室外管网等)、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夜景工程及其他因建设需增加的附属工程等(含工程保修)的综合监理,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现行的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
(2)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3)监理人应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送委托人;监理规划中应明确本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监理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及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内容;
(4)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合同进行投资、进度控制、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及合同、信息与协调管理、缺陷责任期服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投资控制:
1)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预算及决算并报委托人核定,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情况增减预算或结算,但前述增减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协同委托人和承包商计量隐蔽部位的工程量。
3)负责审查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申报的月工程量及费用并申报委托人核定 。
4)按照合同约定审查核实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审查核实有关材料的性能价格比、价差和处理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详细计算、核实相关工程量。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各专业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供应商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5)根据合同要求,结合监理情况,审核承包商申报的结算书并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
6)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审核承包商编制的该项目的年、季、月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
7)审核工程范围内(包括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外的内容)的设计变更、洽商及各种签证。此项工作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7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2日前将核定的承包商费用上报委托人确认。监理审核金额与业主审核金额误差率不得超过5%,若出现该等情形且次数超过3次以上的(含本数),委托人将按超过部分工程款对应的监理费同等收取违约金,并直接从应支付的监理费(进度款)中扣除。
8)负责计算、审核各项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
B、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目标: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监理人必须对工程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控制。
1)监理人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后,应对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核查其制定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要求。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商按此进度计划组织工程施工。
2)对承包商报送的人工、材料、机械动态月报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和指令并监督整改。
3)及时分析进度障碍,提出补救措施,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并及时上报委托人核定后,发布相应指令并监督落实。
4)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实施;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经委托人批准后监督其执行。
5)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及各相关合同规定,制定本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等,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若无特殊原因,一旦出现监理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情形,即视为监理人违约,每逾期一日,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按本合同监理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在下一期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若总工期达到合同要求,前期扣罚的监理费可返还70%给监理人。
7)监理人应在约定完成工程进度的时间节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送委托人存档。
C、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1)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要求承包商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中写明的试验项目、材料性能、施工要求和允许精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严格把好质量关,依据合同条款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监理人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有切实、可操作的旁站监理方案和平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巡视监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工程合同的有效执行。
3)负责审查分包商资质,包括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4)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5)审核工程范围内的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提出有关建议和补救措施,并发布有关指令。
6)审核施工图并提供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若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8)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重点控制。
9)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及时验收,材料、设备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见证送检。及时向委托人呈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和设备,督促承包人更换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10)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11)检查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的承包人签发监理通知后,应监督其相应整改措施的执行,直至整改完毕。
12)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应做好事前控制,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承包人认真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监督承包商实施;对于工程隐蔽项目要求承包人自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基础、隐蔽工程或签证,应经监理人和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一同验收后,并附上示意图、具体方位图以及坐标,否则签证、隐蔽的数据委托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3)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一旦发现监理人未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监理人应熟悉设计文件并结合相关施工规范,落实各个施工工序按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如发现严重的施工工序错漏或工序不合格而同意施工承包人进入下道工序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本合同监理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14)对于施工后不易检测的部位,按旁站监理规定执行。
15)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
16)督促承包人向各相关单位申报各环节验收。
17)承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报委托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经监理审核,报委托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由监理人审核,经委托人批准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委托人要求变更设计时,在监理人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由监理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监理审核,报委托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18)由委托人提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监理人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凡由承包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人、设计认可,报委托人批准,并要求承包人提供产品鉴定说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人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9)组织施工过程中样板工程的实施,并组织样板工程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委托人批准。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承包人及时按龙岩市****
20)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预验收报告。
21)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移交。
22)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整移交委托人。
23)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到位情况进行考核记录,并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违约和人员不到位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4)监理人应对本工程施工阶段涉及的强制性规范条文的实施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向承包人提供实施指导意见,并督促其实施。
D、安全与文明施工控制要求:
1)根据工程实际,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体系,配置相应人员,建立安全与文明施工责任制,落实安全与文明施工有关规范、规定、标准。
2)监理人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有切实、可操作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3)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有:桩基施工、基坑支护、勘察工程、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及土方开挖、模板工程、塔吊与施工电梯的安装与拆除、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拆除与爆破工程等,并在批准后督促其执行。
4)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5)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整改。
6)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铁路及其它城市****
7)监理人应落实自身安全职责,同时向项目管理现场派驻安全监理人员,要加强监理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施工过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经报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监理人应加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源的对策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从开工到竣工的各环节进行监控,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监督检查。
E、合同、信息管理与协调工作:
1)协助委托人针对施工图提出优化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协助委托人进行其它招标工作,协助签订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补充协议。
2)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合同与信息管理,做好合同履行过程相关信息收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履行情况分析以及避免合同纠纷、风险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纠纷,处理争议及索赔事件。
3)指定专人做好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
4)做好参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质量监督、检测、测绘、消防、电梯安装、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的协调工作,加强沟通,促进工程实施过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
F、缺陷责任期阶段:
1)协助委托人签订本工程的保修合同。
2)保修期内,委托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负责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后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在保修期内通知承包人及时到现场维修,并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维修措施,组织承包人进行维修。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审核维修费用,报委托人批准。
4)监理人应对每一维修项目建立详细的维修档案。
5)监理人负责保修期内工程保修结算及保修期内发生的雇请第三方维修费用的认可及责任方的确认。
6)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质量缺陷,监理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经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责任组织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委托人。
7)监理人在保修期限结束后15日内,须提供保修工作总结及质量问题分析。
(5)对设计图纸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和研究,图纸上明显存在着使用功能设计缺陷或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
(6)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同时核查施工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应急预案(包含应急组织、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等)及施工承包人报审的施工方案等;
(8)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9)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审核其事故报告;
(10)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协助委托人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做好会议记要;
(12)组织施工承包人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其整改;同时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13)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
(14)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委托人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福建省、龙岩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批示;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序号 | 工作岗位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
3 | 安装专业 监理工程师 | |||||
5 | …… |
通用条款2.3.1和2.3.3条改为: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满足《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新派的人员必须满足《网络竞价文件》要求的同等或更高资历,同时必须按《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更换,已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网络竞价文件要求的,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支付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已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监理人员的,每人次按监理服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支付违约金。相关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发生人身意外情况的,经委托人确认可免除相关违约金。
注:上述情况单次发生且涉及多项条款时按较重的一项支付违约金。
2.3.5因项目监理人员业务能力或履职能力无法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该监理人员。新派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本合同2.3.2条款,同时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壹万元/人次,因此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监理人不得索赔。
注:上述情况单次发生且涉及多项条款时按较重的一项支付违约金。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以下事项监理工程师仅具有初审权,需报经委托人工程师复审及委托人加盖公章审核确认后才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①设计变更;②工期顺延的指令和确认及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③签发工程款支付或任何付款凭证;④停工、复工通知;⑤分包单位的确定;⑥主要材料的确定及装饰、安装材料品牌选定;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⑧主要管理人员更换;⑨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⑩图纸使用功能审查;⑾其它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4.5 其他职责
(1)本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并应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工作。
(2)监理责任期:本工程监理责任期自双方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止,其中包含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监理人负责带头限期整改,委托人监督;若监理人不履行保修服务,委托人有权扣罚其剩余的监理服务费,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备案。
若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是因监理人项目部管理责任造成的,工程完工后,对于检查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人将扣减该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对应的监理服务费,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通报。
(3)对存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主要问题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同时督促施工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
(4)监理人在项目实施或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控制进度款的拨付,所有经济、工期签证须经委托人签署后才可生效。
(5)本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水电材料、装饰材料需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并书面报告委托人备案后才可同意施工承包人使用。
(6)监理人应按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做廉政承诺,独立解决生活用餐问题,不得向施工承包人领取、索赔工地补贴等费用并按廉政承诺认真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人应保证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监理例会,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48小时内报送委托人。
(2)监理人应于每月25日之前提交监理月报给委托人;应包含本月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施工承包人自检与整改情况以及下个月监理工作重点与计划。
(3)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签证,监理人应在7日内办理完成并注明监理意见,否则每拖延一天处以 100 元的违约金。
(4)施工承包人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后,监理人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天处以 100 元的违约金。
(5)施工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后,监理人应在60天内审核完成,若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每拖延一天处以 100 元的违约金。
(6)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整套监理资料,若无法移交的,按本工程合同价的 1% 支付违约金。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现场办公室、办公设施、工地宿舍、食堂、通信设施以及其他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含在监理费用中。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给监理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由监理人从其企业账户直接应向委托人缴交违约金的专用账户缴交,监理人对此不得有异议。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1)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或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伪造签字,或签署不实的经济、工期签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错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的;除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外,每次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5% 的违约金,委托人因此受到处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人对图纸上明显存在着使用功能设计缺陷或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未能及时发现,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每项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5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应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对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疏于管理而被通报批评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3000 元/次的违约金。
(5)监理人对存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主要问题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无正当理由施工进度拖延,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施工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金的10%)。
(6)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一旦发现监理人未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7)关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更换、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违约责任:
①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参与委托人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按 500 元支付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人每缺勤1天,按 300 元支付违约金。
②委托人同意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监理服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每人次支付监理服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的违约金;同时按闽建建【2018】36号及闽建建【2018】37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备案手续。
③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的,每人次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其它监理人员未到位的,每人次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若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要求的限期内整改,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备案。
(注: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一个月内3次抽查未在岗、未旁站,或一个月内无故不参加工地例会的,均视同未到位。)
(8)监理检测设备仪器未到位的,每缺1台按 500 元支付违约金(注:监理人应配备完整的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否则视同检测设备仪器未到位进行执行处罚)。
(9)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伪造签字,或签署不实的经济、工期签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监理人应每次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5% 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委托人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或停工的,监理工期可以顺延,委托人不另外补偿费用给监理人。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预付款: 无 。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费暂定为4.356万元人民币。监理费用按实结算,以本工程经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乘以中标的监理费率 %计取。监理费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等价格的调整而调整。
(1)双方同意用转帐支付报酬,监理人在每次申报监理服务费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名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2)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① 监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的工程量×中标监理费率×70%支付监理费;
② 监理服务内容完成,工程结算经委托人审核后且建设存档资料移交有关档案部门后,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85%;
③ 待工程结算(含服务类)经委托人委托的终审机构完成终审后一个月,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95%;
④ 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15日内并提交保修工作总结及质量问题分析后无息一次付清。
⑤ 在支付每次监理费用过程中,监理人要提供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本工程不计算延期监理费。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按增加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乘以中标监理费率。
6.2.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项目停建而终止合同时,监理人不得索赔,监理服务费按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28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28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是否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采取以下任意一种形式:以现金(电汇或转帐)、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
(1)现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
(2)银行保函。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监理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工程担保保函。根据闽建筑〔2021〕16号(关于调整闽建筑〔2015〕29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文件精神,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建筑市****
(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监理人应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无息返还。
9.2 其他要求: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监理人自行承担保险费。
(2)监理人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对与相关单位往来的文件进行签收并做好台账存档;对凡涉及造价、索赔、整改反馈单、函件及送审材料等重要文件须盖监理人单位公章,监理项目章无效。
(3)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一旦发现监理人未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
(4)监理人应按照闽人社发[2018]8号、龙建筑[2018]29号、龙建筑[2019]1号、闽人社发[2021]3号、闽人社发〔202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5)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定案后,如果出现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金额超过经审定的工程结算,则委托人按超过工程结算部分的监理费对监理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由监理单位的公户直接缴交到委托人帐户。
本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由委托人委托有权部门审核机构审核确定,若监理人审核后报送的竣工结算与审核部门审核后的总造价相比,工程造价成果偏差10%以上时,监理人需支付违约金:(①超出(10%-20%)区间时按监理服务费的5%支付违约金;②超出20%以外时按监理服务费的10%支付违约金)。
结算审核必须在施工单位报送相关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并提出监理的审核意见,未及时完成的,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每拖延一天,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12)保持监理人为独立第三方位置,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不得有吃、拿、卡、要等现象,不得与施工单位人员同吃同住,并要求保持必要的距离。保证日常监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3)本合同条款中有权部门审核机构是指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担保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监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查验网址: (必填)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约保证保险。
1. 保险单号: 。
2. 履约保证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3. 保险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5.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变。
6. 因本保险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约定的同一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查验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格式可以采用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报名截止时间:**** 18:00:00
竞价开始时间:**** 09:00:00
竞价截止时间:****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