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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钱江三桥改建提升第一批交改项目一标(滨盛路江汉路口及时代大道路口交改工程)的交易公告

浙江杭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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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钱江三桥改建提升第一批交改项目一标(滨盛路江汉路口及时代大道路口交改工程)

交易公告(代交易文件)

一、工程概况:

1、发起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2、工期要求:3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3、项目名称: 钱江三桥改建提升第一批交改项目一标(滨盛路江汉路口及时代大道路口交改工程);

4、项目内容:滨盛路江汉路口、滨盛路时代大道路口2处交改;

5、项目规模:主要实施内容: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具体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清单;

6、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00.00% ;

7、项目实施地点:杭州市滨江区;

8、项目预算金额:****元 ;优惠比例:21.5 % ;约定报价:****元 ;风险控制价: / 元;

9、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

10、响应人资格要求:(1)具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新)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联合体响应:□接受 √不接受;

12、响应保证金:□不接受 √接受。保证金金额44000.00元。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电子保函。响应人应通过“易滨通”平台首页金融服务专区进行办理,办理成功后,响应凭证无需在响应文件中上传,办理咨询电话:400-800-5100。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类担保公司担保)。响应人需要将纸质保函作为响应文件附件,提供验真方式,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发起人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质性确认,响应人必须填写正确的保证金相关信息,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类担保公司担保)。响应人办理电子保函的,可以通过“易滨通”平台首页金融服务专区进行办理,办理成功后,响应凭证无需在响应文件中上传,办理咨询电话:400-800-5100。响应人办理纸质保函的需要将纸质保函作为响应文件附件,提供验真方式,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由发起人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质性确认,响应人必须填写正确的保证金相关信息,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13、特殊要求:/。

二、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电子响应文件将采用CA加密和解密,“e见证”交易大厅的网址为 https:****/ ,响应人无需到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交易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发起人或中介机构和所有响应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滨好办-交易服务专区(“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e见证”交易大厅)进行在线签到,在线准时参加交易活动,系统操作请关注第六点。

三、响应人须知

1、以下条款不符合交易公告要求的,作无效处理: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优惠率、工期、质量,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

(2)附件资料(扫描件)未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

(3)未按交易公告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目标最终以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为准。

3、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执业单位必须为响应单位,到位率不低于80%,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

4、响应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包括已成交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或暂停施工的工程)。

5、参加响应的单位在 **** 16时00分00秒 截止时间前,通过本企业的CA锁登录“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需“.响应文件”格式,可用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①响应函(见样表);

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④拟派于本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成交办法

1、成交方法

√ 方案一:简易定价法(直接确定),发起人/中介机构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资格匹配通过的响应人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一名成交候选人。发起人对随机抽取产生的成交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经查企业无有效信息、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作无效处理,由发起人重新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新的成交候选人。

□方案二:简易定价法(结合信用确定),发起人/中介机构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资格匹配通过的响应人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三名备选成交候选人。发起人对随机抽取产生的成交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经查企业无有效信息、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作无效处理(若三名备选成交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则重新抽取)。并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当日信用分数、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未登录可查询)当日企业信用等级分数线,确定备选成交候选人信用等级,以信用等级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如因信用等级相同无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应在信用等级相同的备选成交候选人中再随机抽取确定成交候选人。

□方案三:简易均价法,发起人/中介机构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资格匹配通过的响应人进行随机抽取产生15家响应人(如不足15家则全部抽取),对响应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后(不进行替补),根据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取得算数平均值(平均值取小数点后3位),以响应报价最接近算术平均值(按对值计算)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如响应人项目最接近报价相同,由发起人通过综合评估确定成交候选人。

□方案四:风险控制价法,发起人/中介机构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资格匹配通过的响应人进行比价。

(1)按照该项目的优惠幅度中最高优惠率设定风险控制价并进行比价,对最低价响应人提交的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经查企业无有效信息或存在限制行为信息、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作无效处理,以报价最低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如响应人项目最低报价相同,由发起人通过综合评估确定成交候选人。

(2)当响应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时,应提交有关说明,详细阐述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具体原因,并承诺诚信履约,未提交说明与承诺则响应无效。如成交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发起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方案五:综合评估法,发起人/中介机构组建评审小组,对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的响应人方案进行评估,结合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商务、信用、资信、方案优劣等因素后,以投票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2、成交人的确定:发起人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确定成交人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由成交人确定成交后15天之内向发起人缴纳。

4、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月度工程款支付总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含每月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工程款的比率为15%);

(2)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完成、结算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98.5%(不含绿化养护费用)。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及绿化养护费用,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绿化养护期结束,质量回访(24个月)验收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以财政或审计部门核准时间为准;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不得因价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时00分00秒(如发生澄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编制的,发起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若此时距截止时间已不足3日,应延长截止时间)。

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通 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网上提交。

3、现场考察:响应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响应人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响应人承担考察现场所发生的所有情况及费用。

4、交易时间: **** 16时00分00秒 。

5、交易地点:响应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会。

六、响应人系统操作须知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响应人首先需在“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https:**** 【点击项目交易】)中进行企业注册并进行CA锁绑定(未有CA锁的请网上自行办理http://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198) ;然后方可登录该平台参与项目交易公告查看、附件下载和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等业务操作,响应工具下载地址:ttps://bhb.hhtz.gov.cn/bj-tradding/xe/login(根据操作手册)安装和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未登该平台的业务操作行为一律无效;

2、企业注册:点击“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页面下方的“法人登录”,登录后点击项目交易,具体操作详见“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的操作手册,企业注册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各响 应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进入“e见证”交易大厅进行在线签到,播放远程交易会议温馨提示测试音频。根据操作手册(请在下载中心进行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交易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群聊板中反馈。

4、未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在线签到,视为放弃响应,响应人将无法进行解密、符合性审查、交易结果查看等操作,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将在系统内公布响应人名单,然后通过交易会议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响应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响应人远程解密方法详见操作手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可在当天交易时间前签到后自主解密(预解密),交易过程中是否需要增加解密时间由发起人/中介机构自行决定。注意:响应单位已自主解密(预解密)则不能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因响应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再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响应人放弃响应;因发起人原因或网上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交易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交易时间。

6、若响应人已申请多把CA锁,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上传在线加密响应文件和交易解密时使用的CA锁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响应人负责。

7、交易全过程中,各响应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解密、符合性审查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响应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响应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响应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响应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8、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交易的远程交互,建议响应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耳麦、话筒、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响应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 品茗驱动 (“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下载安装)。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响应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响应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响应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9、响应单位应充分考虑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10、技术服务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11、业务服务电话:邱工:****。

12、CA问题联系电话:天谷CA 400-087-8198。

注意事项:

关于CA锁PIN码的,就是CA的个人识别密码,用来保护企业的CA不被他人使用,响应过程中如果输入pin码过多,导致当前CA锁被锁定,由于pin码的再次开通CA公司需要一定时间,交易过程中由于响应人自己忘记pin码而导致CA锁被锁定无法解密,由响应人负责。

七、异议及投诉处理

1、响应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异议。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对交易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过程结束前提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暂停交易活动,其中对交易活动现场情况有异议的,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响应人对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文件明确的投诉处理部门小组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交易文件明确的投诉处理部门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或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部门小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原则上应暂停交易活动。

5、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具体、没有明确请求的;

2)投诉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3)超过投诉时效的;

4)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按规定提出异议的。

八、对本交易提出询问、异议、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中介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泽枫/****

联系地址:杭州市****

发起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孙栋民/****(询问、异议)

联系地址:杭州市****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工/****(投诉处理)

联系地址:杭州市****

****

附件1:响应函

响 应 函

致: (发起人)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的 交易公告,对交易告等招标资料研究后,我方愿意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响应交易公告中的成交方式确定中标人。对交易方式、开标和成交办法无异议。

2、我方资质为 ,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有我方企业有效信息。

3、我方承诺完全认可交易公告中明确的预算金额和优惠比例,工程报价为 元(优惠比例为 %)。实际施工内容与计划不一致时,按响应函中的优惠幅度同比例优惠结算。(仅限用于简易定价法)

4、我方承诺完全认可交易公告中明确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工期为 日历天,质量为 。

5、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我方承诺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包括已中标但未开工建设的工程或暂停施工的工程)。

6、如我方为成交人,我方承诺本工程不转包、分包。

7、你方成交通知书及本响应函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若我方为成交人,愿意按交易公告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9、我方承诺按交易公告要求和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完成该项目。

10、我方承诺提交的保函等相关资料都确保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响应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响应函文件格式及文字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建设单位(发起人)可按最不利于响应人处理。

附件2:工程量清单

附件3:发包人要求

1、施工期间需满足交警保障交通要求;能够了解杭州市****

2、施工期间需进行的临时占道施工许可,临时交改方案审批等相关事项由实施单位自行申报,并满足交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

3、拆除后老杆件应按交警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道路划线及现有划线磨除区****

4、本项目为三桥改造配套迁改工程,实施完成时间需满足发包人及上级部门要求,如需提前完成的,相关费用不予增加,投标人应科学合理考虑工期及施工安排。

5、项目实施期间可能涉及的移苗、管线保护或迁改、桥梁安评、保护等审批及措施应满足主管部门要求;现场实施期间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满足交警及城管相关要求,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6、项目实施地点位于主干道,项目实施期间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满足“美丽杭州”相关要求。

7、项目内包含定制加工产品,且使用要求较高,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采购周期及使用要求,合理安排工期。

附件4:施工合同模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日期止的日历天数。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包括施工时间以及竣工验收所需的检测、预验收、专项验收、整改消项等所需时间。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工资性工程款总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滨江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 份,承包人执 捌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本项目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 《关于巩固G20杭州****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9)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6) 《关于杭州市****

(7) 《杭州市****

(8)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 市建委****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11)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

(12)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3) 《关于明确杭州市****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

(15) 《关于发布杭州市****

(16)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

(17) 《关于印发<全市****

(18) 其他: 。

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②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③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④ 《杭州市****

⑤ 《杭州市****

⑥ 《杭州市****

⑦ 《杭州市****

⑧ 《杭州市****

⑨ 《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⑩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

⑾ 《杭州市****

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⒀ 《关于印发杭州****

⒁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区****

⒂ 《关于杭州****

⒃ 区财政《关于明确施工临时借地费用纳入施工措施费支出的通知》;

⒄ 《关于调整工地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滨建监〔2020〕27 号);

⒅ 关于印发《滨江区****

⒆ 《关于我区****

①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② 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文件;

以上文件若有新规定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工程的,按新文件执行。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通用条款约定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它文件。

施工过程中,如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的,则最新修订的补充合同文件予以优先解释。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上所述。 任何不列入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影响合同文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提供,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应在该影响产生之日起14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工期不受影响,工期不再顺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陆套,承包人要求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同发包范围对应的所有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各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各专项施工方案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供;月工程量计量报表于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时间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对应电子文档的,应按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完备资料文件情况下,监理人收到7天内予以审查完毕或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查完毕的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或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场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办公场所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办公场所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场内交通,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中。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为边界;若有施工现场围墙(挡)的,则以现场围墙(挡)为界;若有发包人提供场外临时用地的,则临时用地范围也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负责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关的所有费用(已列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费用除外)。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见设计或技术文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见设计或技术文件 。

1.11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任何第三方就承包人使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软件、技术文件和接受服务提出有关专利权、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专属权利的侵权指控,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发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并按实调整,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错误、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减等,价格调整方式按专用条款10.4.1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包干内容除外。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竣工验收后结算时 。

2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有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发包人应行使的基本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a.水源、电源至各个施工地点的驳接费及施工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装表计量)。b.施工期间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管线的使用和维护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足额缴纳临时用水、用电费用。承包人严格按照“区住建[2014]134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

(2)临时设施及场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当地地方要求完成。但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承担相应费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除招标时已提供的以外)开工陆续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协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双方在现场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放点费用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完好无损的交还给发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熟悉图纸情况,适时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已知地下管线资料及现场已明确存在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承包人在施工前对上述内容提出保护方案,发包人等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后,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特殊行业管线由发包人委托专业管线单位实施保护的除外。

对于招标资料未明确和未知的地下管线及新增需保护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如需由承包人进行保护或处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发包人等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破损,道路破损、损坏、塌陷,管线损坏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赔偿、处罚等全部责任。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相关文件规定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同履约担保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等部门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竣工图,技术复核资料,工程原始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和相片资料)及验收签证单,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质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按主管部门要求接收工程所需的资料等的全部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图6份及竣工资料6套(包括影像和相片资料),对应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1式2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后15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其中相片资料要求冲印或彩打后附上,影像资料以光盘形式;竣工资料中必须有壹套为原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套对应的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供,其中竣工图要求以CAD和PDF两种形式提供,并达到区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①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进场通知书后进场施工,如不能如期进场施工,造成工期的拖延,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本工程发包人如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场施工时,承包人不得予以拒绝。

② 承包人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项开工准备工作,交纳各种应缴费用,并密切配合好发包人办理相关许可证。

③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排污排水、治安、绿化、卫生等相关方面的关系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各种施工专项方案、交通导改、占道挖掘、管线监护等方案编制、审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 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

⑤ 承包人需做好管线迁改的配合,在施工总工期内应合理考虑和协调管线迁改施工时间,并不得因管线迁改对施工的影响向发包人索要工期和费用。

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正常分区通行,具体按交警批准的交改方案组织实施。承包人应成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交通管理标志,配备专人维护路面和指挥交通,负责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包括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国家相应法规约定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本工程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经理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到岗率不少于80%,即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按市、区最新文件执行,并符合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要求),且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发包人将进行考核,如达不到要求的到岗率,每缺一天发包人处以1000元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上限不超过合同额的2%且不高于50万元(含)。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发现则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若不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由监理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发现则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若不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承包人3000元/天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累计5次及以上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将加倍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违约金,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累计2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累计2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承包人1万元/人/次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累计2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处以承包人2万元/人/次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累计3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承包人1000元/人/天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一人多次擅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加倍扣减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市****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前必须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能力及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同时承担总包管理职责,不另行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满意的分包单位,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确定的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专业工程或擅自更换甲乙双方确定的分包单位,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承包人违规分包工程的承包资格,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根据工程需要如需分包则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一经发现违规分包立即取消分包商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

(3)其他方式: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总价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等值履约保证金,其它要求参照杭政办〔2006〕45号执行;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以银行保函形式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从签订本合同至本工程验收完毕后10天内有效。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投标承诺和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和风险担保(如有)。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无偿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场所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填写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区最新文件执行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5.4.2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执行,具体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① 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向建设行政各主管部门、城市****

②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③ 围墙按《杭州市****

④ 项目大门口必须24小时配备交通协管员,生活区必须配置24小时专职管理人员以及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涉及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⑤ 本项目根据交警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设置的相关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⑥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对如下几点内容着重且高标准实施,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安全文明施工部分:场地内做好裸土覆盖、场地硬化、喷淋雾炮、三级沉淀及出入口冲洗;采用湿法作业、禁止自拌。

(2)消防部分:施工单位定时做好临时用房的安全检查,严格管理气瓶、大功率用电器,对电瓶车实施集中充电。对公共区域内的烟感、宿舍内的USB接口进行安装。定时实施消防演练。

(3)防汛抗台:承包人编制提交防汛抗台应急预案。张贴应急场所的指示牌,确保充足的应急物资。

(4)排水及食堂卫生: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及食堂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5)工地周边环境及可视化监控:要求掌握工地围挡外围情况,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

(6)其他事项:实施云平台管理,建设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场地按照规定上报的内容,实施每日管理报告。

a. 编制及细化施工步骤,施工计划及各步骤存在的风险和对应管控措施、各步骤使用的机械、型号、重量。

b. 提供电缆保护措施,硬隔离、网格线、栈桥板等等。

c. 提供计算模拟,各施工步骤可能会对电缆造成的位移影响,给出计算结论。

d. 提供监测方案、监测布点、监测措施、监测的报警值、预警值。

e. 提供应急方案,应急组织架构、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置措施、各单位人员联系方式、现场施工人员白名单。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②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剩余部分支付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扣除所有费用 。

(2)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需求,由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如总施工进度或节点施工进度不符合同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如因施工周期较长或跨年度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提前做好民工节前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如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1)建设单位原因暂停施工、增加工作任务、变更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以下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1)施工现场发现化石、文物,需停工或采取保护措施而延误的工期。

2)现场不利物质条件。指有经验的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处理延误的工期。已包含在招标资料、图纸或合同清单内的,或合同第7.6条中约定由承包人处理但不予延期的,则不予延期签证。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以下情况:滨江区启动防汛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天气;滨江区启动雨雪冰冻二级及以上响应的天气;杭州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红色”预警的天气;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指令的其他情形。

4)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

5)政策、重大活动等引起的工期延误,有文件的按文件规定签证。

6)非项目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单次4小时以上或一周内累计8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停气、断路等外界环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

(3)其他说明:

1)工期延误不在关键线路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行优化调整施工时序,工期签证在关键线路上影响总工期的,合同总工期可以按签证总天数相应顺延。

2)工期延误属于可以签证的事件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现场确认并同步报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和建设单位提交《工期延期签证单》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延期签证不同时给予费用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1%,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10%或50日历天及以上的,发包人将视情况按照上述违约金额进行加倍处罚;若工期严重延误(延误超过合同工期20%或100日历天及以上的),则发包人除按上述条款对承包人进行扣罚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相关费用经审计确认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地勘报告未载明的不良地质条件 。

① 对于招标资料中已明确或已显示的地下管线资料、地下障碍物、污染物及现场已明确存在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可以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在施工前对上述内容提出保护方案(或处置方案),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② 对于招标资料未明确和未知的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新增需保护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不利物质条件;如需由承包人进行保护或处理的,由承包人负责探查清楚并提出保护方案(或处置方案),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③ 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破损,道路破损、损坏、塌陷,管线损坏,古树名木损坏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修复、赔偿、处罚等全部责任。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滨江区启动防汛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天气 ;

(2) 滨江区启动雨雪冰冻二级及以上响应的天气 ;

(3) 杭州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红色”预警的天气 ;

(4)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指令的其他情形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材料价格表所明确的材料品牌、厂家,提前15天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材料设备检测合格(若有)及经监理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所有材料进行送检,检验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如需在红线外临时借地,由承包人自行借地,借地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运距自行考虑,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不作调整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及满足工程实际需求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资质条件要求选择信誉、服务良好的试验、检测单位,并报送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图纸、规范或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的,为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测的各项试验、检测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由于发包人要求额外的检测试验,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复测,如复测结果质量合格,复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承担 。

本工程验收移交需要进行的各项试验、检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同时工程变更管理按《关于杭州****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参照方法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差价。

②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价款组价原则,或者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信息价并结合投标优惠率(优惠率=1-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最终价格以审计审核为准。

上述变更组价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的,则参信息价计取(信息价计取顺序为“杭州市****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价格以审计审核为准。工程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综合单价。

(5)其他: 。

① 施工组织项目措施费及有包干要求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变更时,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10.4.1第三条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批复意见的,按批复意见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如有甩项措施费,发包人将按实际情况对应扣除。

② 如承包人对相同项目存在多个不同报价的,则项目变更时发包人有权参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

③ 上述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经区重大变更审查委员会批准的部分,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可在下一个工程进度款支付点支付,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同比例。

④ 本工程上述所有涉及价格、工程量、工期等的变更签证,在由监理人初审后,经发包人审核并报送滨江区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⑤ 其他未明确内容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

(2)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①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② 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③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④ 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⑤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的型号、规格、产品系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停产导致市****

⑥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描述并结合招标文件(含相关函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等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

⑦ 存在投标不平衡报价,被修正后按有利于发包人原则的风险。

⑧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以上风险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①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②变更估价按本合同10.4.1 的约定计算。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占工程款的比例,市政工程为15%。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月度工程款支付总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含每月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完成、结算经审计确认后支付至98.5%(不含绿化养护费用);

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及绿化养护费用,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绿化养护期结束,质量回访验收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以财政核准时间为准;在特殊情况下,因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不得因价款支付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以下第 (2) 中约定方式执行

(1)按工期平均拨付:每月拨付人民币(大写) (¥ 元),工期 月,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根据用工量拨付(各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计为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减去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完整或对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者修正,监理人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无论因何种事由,发包人未能及时完成审批的,均不得视为发包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于次月底之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允许发包人有30天的误差, 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拖欠进度款为由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进度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预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按通用条款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具体还应符合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工程即将完工时,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前规划竣工资料编制时间和各项质量检测时间,及时申请预验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60日历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不再计取其它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关违约金在结算尾款支付时,以现金方式缴纳给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消防验收及审批手续,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后移交给发包人。

竣(交)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凿除硬化场地砼、拆除临时设施、便道,材料、设备、建筑垃圾全部清场,恢复至原始地坪标高并恢复原地附植被。如未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移交工程(含管理移交)、提交竣工资料和办理质量回访手续的,或移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影响项目移交的;或在工程移交、质量回访前未按数字城管、“美丽杭州”的要求及时处置合同范围内发生的数字城管、信访件的,应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作出处罚。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的有关规定及监理人要求。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的有关规定及监理人要求。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完成后14日历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书签署时间)合格后90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五份。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逾期上报结算审计的,每延期一天罚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的罚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相应罚金在结算审计中扣除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格式及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结算款中扣除。

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核对工程量;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28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申请审批后的9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无论时间长短,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如竣工付款为经财政部门支付,则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28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捌份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催告后7天内发包人仍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申请审批后的9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无论时间长短,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如最终清算由经财政部门支付,则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 / 担保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结算价的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指令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险抢修,完成相关维修工作内容。如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要求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于****元违约金。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30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由发包人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不另计违约金及承包人利润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8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处罚。

(2)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3)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 10万 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万元/辆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万元/次 违约金;

(6)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1万元/次 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2万元/辆/次 违约金;

(8)其他: 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的违约及罚责等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承包人应严格按项目约定的标化工地目标进行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环境保护、文明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0.1-0.5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每次承包人按1-5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承包人按1-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20万元违约金。

(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5-50万元/次违约金,并确保在15天内,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4)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5000元罚款。承包人应按要求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如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20000元违约扣款。

(6)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行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指出,承包人应限期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每次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10000元违约扣款。

(7) 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此所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对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 监理发出的监理通知书,承包人需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若不按期整改完毕,发包人有权处以2000元每次的处罚。

(9) 项目竣工验收时,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一切损失,费用经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包括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违约而解除本合同,扣减全部履约担保,并视情节严重处以合同签约总价10%及以内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经济法律责任;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损失费用:

a. 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行为;

b.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连续达21日;

c.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部停工连续达14日;

d. 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e. 承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且承包人无视有关部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因而影响质量工期,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f.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约(出现不响应发包人要求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g.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h. 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履约的。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施工场地直至与新的施工单位办理移交;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设备转交新的施工单位。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由其完成的工程,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费用以审计审核为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杭州市滨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均作为双方合同中的一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每一项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不得因错误理解要求调整合同条款。

(2)本工程发包人不另提供弃土、弃渣堆放场地及取土源,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仔细踏勘,自行考虑弃土、弃渣堆放场地及取土源;工程产生的废土、弃渣等外运应尽量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展,不得影响施工区域周边单位、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因承包人处置不当而引起的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周边单位居民的投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相关的土方综合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市场行情,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3)如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后认为现场实际情况认为本项目不能满足临设搭设需求,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租地或借地搭设。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按照最新的区相关部门发布编制的《滨江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内容,建议临时设施采用图册中新型集装箱式工棚图例,由此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中,且为包干性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人提出,如承包人没有认真阅读施工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工期责任。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5)承包人应配备专门的工地现场摄影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主要施工工艺过程、隐蔽部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摄像的部位、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摄像。摄像资料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如有需求应在每期工程进度款上报时一并交发包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工期提前: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整体提前完工(排除随意压缩工期的情况),施工单位应予配合。施工单位通过合理组织和技术攻关提前工期的,在履约评价中给予评优鼓励。

(7)从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并质量回访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安排专人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处理好美丽杭州、数字城管、质量(含养护)缺陷等抄告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处理好工程范围内所有信访、投诉问题的处理、整改等工作。承包人承诺在质量回访期结束之前,上述问题按要求及时解决。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或承包人未按要求期限处理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具体以发包人开出的罚款通知单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款或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其它补充事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暂估价一览表

10.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承诺书

12.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13.廉政协议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2)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变更增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2 年;

3.防水工程为 5 年;

4.装修工程为 2 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7.智能交通设施为 2 年

8.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9.绿化养护期为按预算审核时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质保期为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未在“质量保修责任”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同一问题进行两次维修仍未修好的,发包人做好记录,并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全部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并另外收取维修费用20%的管理费,该维修费用无须经承包人认可。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1)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结算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绿化养护期结束,质量回访验收合格后,费用全部结清(不计息)。

2、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

(1)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3次及以上;

(2)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包工程决算总价的10%以上;

(3)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在保修延长期内,保证金暂不作退还。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暂估价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9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将 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安全管理权责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主要职责: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其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甲方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或有其他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乙方人员进场作业。

3、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违纪作业,并按规定处理。

4、甲方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乙方主要职责:

1、乙方是本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责,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按规定报告及处理。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甲方企业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监理单位改正。

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4、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施工机具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消防防火责任制度;考核奖罚制度;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不扰民措施等。

5、乙方应编制《安全管理计划》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乙方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特殊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所在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监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监理单位应监督乙方实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

6、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方必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的要求配备足够多数量的现场安全员;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机具、工器具的配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佩带方法符合有关要求,确保配备的消防器械的质量、保管和使用方法、热作业区****

7、乙方保证特种作业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核,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8、乙方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乙方的临设和施工场区布置应符合甲方关于施工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要求,即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因素,做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

10、乙方必须在施工区****

11、乙方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乙方严禁使用未经验收、验收已过期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乙方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13、施工前,乙方必须办理好相应上岗证等进场手续。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14、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5、乙方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场所(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操作阀门、开关等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特殊情况必须向监理单位书面申请,并制定专人负责操作。乙方在施工中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复杂地段施工,应增设足够的专业监护人。

16、乙方现场各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申报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征得防火主管同意,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乙方在进行土方外运作业中,应严格遵守交通、城管、环保的各项条例,严禁滴、漏、洒而影响市容,与沿线居民妥善处理好关系,做到不扰民。在卸土点设立专职人员,服从各个部门检查监督。卸土范围,高度,卸土量等符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18、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要加强现场管理,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每天工作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做到工完清场,同时切断施工电源,封闭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19、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能施工。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20、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审批,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1、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较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本工程中,乙方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元。此费用是指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并包括甲方、监理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乙方对该专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如乙方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上违约,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未使用部分(使用部分应提供相应的发票证明)。

23、本工程施工中,乙方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的30%。在发生乙方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或由于乙方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影响甲方安全生产并造成损失时,甲方根据违章程度、损失程度决定是否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及扣除比例,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乙方如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上出现违约情况,除按本责任书第22条的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决定是否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及扣除比例。

24、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负责事故抢救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工期、经济等方面的损失。

25、施工期间,乙方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监理单位总监负责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

三、其它:

1、甲方、乙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书,由于违反本协议书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2、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内容详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

3、未尽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从后者。

发包人(甲方):

(盖章)

承包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

承诺书

对我公司中标的工程,承诺完全服从国家、省市及发包人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处置及处罚:

1转让、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使用的;

2提供本公司印章、图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3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费用等由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

4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出具的。

5项目实际风险承包人社会保险未在中标单位,或者同一时期在不同单位有劳动合同的,或者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有社保缴费记录。

6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已经确定项目承接后的实际风险承包人。

7中标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未派驻管理人员的;

8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1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或者质量员、施工员、项目核算员、材料管理员等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备注: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无劳动关系;

9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经济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10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资金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支配使用的;

11除依法分包外,中标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负责的;

12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大宗材料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的。

13工程款流向异动,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承发包合同中单位不一致的。

14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1人,同一人同时在不同单位有劳动合同,或者同一人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有社保缴费记录。

15项目经理不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累计超过3次或者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大检查一次。

16项目部成员在中标后更换人员超过投标时项目部人数的50%。

17施工单位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8项目部人员按合同造价没有达到最低到位率要求。

19我公司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20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2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22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23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24我公司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的,或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2000—5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处理款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甲方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承包人分担,乙方不得推委。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12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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