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资产处置租赁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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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租资产
序号 | 项目位置 | 拟租赁方式 | 产权持有人 | 建筑面积 | 所有权依据 |
1 | 兰州**** | 整体对外租赁 | 点击登录查看 | 245.56 | (2024)甘01执恢95号之二 |
2 | 兰州**** | 整体对外租赁 | 点击登录查看 | 287.88 | (2024)甘01执恢95号之二 |
3 | 兰州**** | 整体对外租赁 | 点击登录查看 | 287.88 | (2024)甘01执恢95号之二 |
注: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实物资产为我司依法抵债资产,已获得抵债裁定,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二、拟招租方式
(一)意向承租人需对拟租赁资产向我公司提交意向函及报价等资料。
(二)报价最高且出价不低于我公司租金保留价及所设承租条件者优先考虑,经我方审批后确定。
(三)意向函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租金报价(年租金)、支付频次及时间节点;
2、租赁期限;
3、租赁用途;
4、押金金额等;
5、其他(如免租期申请、承租人简介、管理经验、管理优势等)。
三、承租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并出具相应承诺。
(二)承租人需承担租赁房产所带来的风险。物业、消防、维修、清洁、水电、网络、空调、燃气等在租赁期间经营资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与: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招租资产上一手的产权人;以该资产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等其他关联企业;4、以该资产作为抵押物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直系亲属;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承租的主体。
(四)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前签署相关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承诺书。
欢迎广大意向投资者按照以下联系方式与我司进行洽谈。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肖先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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