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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年 3月 7日,点击登录查看作出(2025)鄂 1127破申
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湖北中梅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 3月 17日,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
鄂 1127破 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中梅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现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聘请审计
机构对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现向各社会中介机构公
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本院查明,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梅公司)于 2012
年 5月 2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4000万元,公司股东梅劲寒出资 1600
万元,占股 40%,公司股东梅方出资 1600万元,占股 40%,公司股东梅新
海出资 800万元,占股 20%。法定代表人为陈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从事经
营)。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近年来,公司
因经营不善不能偿付到期债务引发多起诉讼及执行,涉移送案件尚余 130
万元未履行,且中梅公司目前账户存款约 40万元,已被外地法院冻结。
二、审计
(一)审计工作内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出资者出资情况、债务人的账目、资产、债权和债务、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经营亏损情况等进行审计,以及对管理人要求的与财务相关事
项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协助管理人解答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询问;
3.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及追回债务人财产等管理人认为需要审
计机构协助的其他工作。
(二)审计工作时间
中标审计机构须在 2025年 8月 28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三)投标机构资格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审计所需相关资质,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及行政处罚记录;
2.项目现场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册。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及
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机构简介、本次审计机构工作的人员配置、参与本次审计工作相关
人员简介及审计工作经验等;
3.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册证
明;
4.审计方案、工作计划;
5.报价方案;
6.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承诺、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承诺、近三年无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行政处罚的承诺。
三、报名方式
报名机构应当于 2025年 8月 4日下午 5点前将报名材料一式两份邮
寄或现场送达至黄梅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或破产审判团队。
联系人:凌约栋、邓煊,电话:****、****
四、遴选方式
(一)法院司法技术科将在报名机构名单内摇号选择。
(二)对于报名未入选的审计机构,法院不再另行通知,资料不予
退还。对于未入选的审计机构,法院不负责回答未入选理由。
五、其他说明
(一)拟聘请的审计机构选定后,将由管理人与中选机构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鉴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暂无资金支付审计、
评估费用,该费用将作为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
人将根据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况适时支付;
(二)报名机构拟定的报价方案,本次报价只接受固定总价的报价
方案(报价方案中应包含税费、差旅费、住宿费及报告有效期届满后重
新或补充出具报告费用等包干价),不接受单价、分项报价;需明确报
价是否可以下浮协商、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三)审计机构报名、评选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审计机构自行承
担。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