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集美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批准,现使用集美区厦门市****
一、使用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 用途 | 使用面积 (公顷) | 使用单位 | 被使用单位 |
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集美段) 工程项目 | 交通运输用地 | 1.6141 | 集美区人民政府 | 厦门市第二农场 |
二、土地使用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集美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
四、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使用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使用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使用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使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东段(集美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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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