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能力优先,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选取委托 第五条 选取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从财政部设立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选取。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备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具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人员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存在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人员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以及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三)聘请的专家属于委托方或绩效管理对象的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或相关方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可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严格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 第九条 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可增加聘请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原则上不得选取已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从事同一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书面合同(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1),包括合同(协议)履行主体、委托事项、工作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绩考评、委托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所承接业务; (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 (四)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开展业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对其工作行为、服务内容和工作成果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工作成果应当对委托方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策效能发挥重要参考作用。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前期准备、调研实施、提交成果、资料归档等基本工作流程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一)组建团队。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成员相对稳定。 (二)开展调研。组织工作小组参与培训,了解委托事项,明确目标责任,开展基本情况调研,确定工作样本,收集基础资料,形成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经委托方审定确认后,开展数据采集与复核、现场踏勘与问卷(访谈)调查等工作,并适时向委托方反馈工作进度、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内容,可外聘相关领域专家实施论证。 (四)撰写成果。根据对数据资料的采集、分析和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地做出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报委托方验收。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行文规范和文本格式,做到要素完整、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建议可行。 (五)资料归档。对相关数据信息、文本资料及时汇总归档。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出具的报告应当由机构负责人和主评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协议)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由委托方通过现有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不单独设立预算项目。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采取成本核算、计时收费、项目计费等方法,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委托服务费用预算。 (一)成本核算法。依据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以及预计发生的费用(含人工费、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支出)加合理利润测算核定。 (二)计时收费法。参照开展受托任务所需人数、工作天数和人员日收费标准核定费用。工作天数依据受托开展服务的工作量合理确定,人员日收费标准根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确定或行业人工成本估算。 (三)项目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核定。如遇特殊或复杂项目,委托方可根据项目的紧急程度、难易程度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对获得的立项性材料(采购文件、合同协议等)、佐证性材料(实施方案、数据报表、工作底稿等)、结论性材料(报告结论、反馈意见、相关说明等)等分类整理、造册建档。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委托方有权查询、调阅和复制建档资料。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将建档资料移交给存续管理方或委托方。 第六章 业绩考评 第二十条 按照“谁委托、谁考评”的原则,委托方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能力进行业绩考评。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合同(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在财政部设立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实施方案、工作成果等,原则上按30%和70%的权重综合赋分,并建立查询备案台账。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绩评估依据量化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优秀(90≤得分≤100)、良好(80≤得分<90)、中等(60≤得分<80)、较差(得分<60)。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业绩评估等级与支付委托服务费用、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资质建立挂钩机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服务费×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优秀等级为1,良好等级为0.95,中等等级为0.8,较差等级为0.5。业绩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作为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应终止业务委托,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协议)。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违反委托合同(协议)约定的工作要求和廉政、保密纪律; (三)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工作过程和结果没有实事求是,有悖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执业准则;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工作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 (八)有不良执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有权拒绝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除与委托方合同(协议)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索取费用报酬或接受利益输送。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选聘、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合同(协议)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合同(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加强履约管理,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跟踪掌握进度,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按时完成业绩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对象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工作,按规定及时收集、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第三方机构现场踏勘与问卷(访谈)调查等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发挥协同合力作用,并与有关委托方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委托合同(协议)(参考模板).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