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描述:1.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就上述规定条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经营范围许可内。 (2)供应商须具备依法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 (5)五大员:资料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以下简称“五大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 (6)社保要求: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均需提供单位缴纳的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网上查询截图,以及可供查询网址); (7)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8)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格式自拟;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4.供应商与采购人、交易服务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