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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新县义务教育学校厨房设备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ZC2025-G1-240117-GXJB) 的质疑答复函(二)

广西崇左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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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辽宁智大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佳洋联系电话:182****8980

邮编:11030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厨房设备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单位于****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热双头煮面炉,所填报的制造商为:中山市银桂厨具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证,中山市银桂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煮面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煮面炉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予以废标处理。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中标人“广西国鑫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电热双头煮面炉”制造商“中山市银桂厨具实业有限公司”于****已取得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一),许可证书的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山市银桂厨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电热双头煮面炉”是属于电磁灶范畴产品,该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具备生产、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资格,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新县****

广西建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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