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森林防火队伍能力提升(大型设备)建设项目的澄清
1.原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提供股权说明)。
变更为:3.2.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提供股权说明)。
2.本项目仅牵引车 车辆类别:半挂牵引车、半挂车 产品名称: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需要进行上户公告并完成所有上牌手续,所需费用均有投标人承担。
3.本项目开标时间从****9时30分。变更为****9时30分。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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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操作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