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胡伟
联系电话:****
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以下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2025-2027年食堂主副食材配送供应服务(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分标1)提出质疑。经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一)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1中标供应商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财务状况;
(二)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1中标供应商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同一年度参加竞标的两个不同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内容不一致;
(三)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1中标供应商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没有无刀化设备,疑似存在虚假发票行为;
(四)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分标1中标供应商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人员证件疑似存在虚假或过期或离职人员。
二、事实依据:
(一)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在某单位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中提供虚假财务状况的信息,可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查到。该中心发布的相关评审结果公示显示,在某单位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中,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被取消预中标供应商资格;
(二)同一年度参加竞标的两个不同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内容不一致,即****参加南宁市邕宁区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服务项目时,营业收入为7738.49万元,资产总额为4344.33万元,****参加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2025-2027年食堂主副食材配送供应服务项目时,营业收入为11119.760745 万元,资产总额为 7255.679331万元。然后,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营业收入是按照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数据来统计核算的,所以中小企业划分通常依据上年度营业收入确定(即2025年不足一年的,应该以2024年度的数据为准),这样能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比的衡量标准。但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却在2025年2月和7月两个不同月份所投的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服务)》数据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三)同行之间了解到;
(四)同行之间了解到。
三、质疑答复:
(一)经查询核实,《质疑函》中所提到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参加某单位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2024-JKCNYL-F1006(重)]活动中因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被取消预中标供应商资格属实。但未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也未受到财政部门责令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经核实,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所提供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真实有效。因此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具备投标资格。
(二)经核实,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所提供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真实有效,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服务)》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财务状况报告的数据一致。因此,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服务)》内容真实有效。
(三)经核实,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无刀化设备发票均为真实有效的发票。质疑人仅通过同行了解,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经核实,南宁市食桂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健康证等证件均为真实有效。质疑人仅通过同行了解,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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