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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方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方市****位于康福路东侧,用地总面积:11.63亩,拟征收集体土地:11.63亩,涉及八所镇皇宁村委会。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八所镇皇宁村委会 11.63亩集体土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东方市****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
(三)坟墓搬迁费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
五、安置对象
八所镇皇宁村委会。
六、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至****。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八所镇政府。如无异议,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八所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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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