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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清单及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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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清单
及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27

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证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开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梳理形成《呼和浩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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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履职行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评标前 1.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申报专业相关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评标前 3.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有关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七)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4.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专家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自主销假。 1.《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5.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含1小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
(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1.《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

评标中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3.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4.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评标中 5.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3

评标后 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后 3.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扬,并告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向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
(四)参与省级以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者修订;
(五)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教材编写或者授课工作。
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
4.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点击登录查看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负面行为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评标前 1.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入评标专家库;
2.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3.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6.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7.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8.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关闭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9.不按照要求填写材料、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10.不积极响应抽取,多次拒绝或不应答,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11.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2.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6.《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8.《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 评标期间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擅自离开自己评标室或进入他人评标室,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4.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6.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7.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9.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标专家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10.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不能胜任连续评标工作;
11.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电子评标设备及系统,影响评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6.《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8.《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3 评标后 1.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3.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4.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区域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处理、复核、审查或者重新评标等事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6.《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8.《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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