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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充电站EPC项目第1号答疑公告

安徽合肥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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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2025年度安徽省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

1.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计划工期9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人开工令所载明时间为准。”工期90天是以单个服务区还是整个项目的工期

答:工期90天是整个项目的工期。

2.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设计费用支付:分2期支付,第1期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充电设备通电并接入平台后支付至各分项设计费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充电设备通电并接入平台是指首个施工服务区还是全部服务区的设备通电

答:指对应的施工服务区充电设备通电并接入平台。

3.问:请招标人提供CAD版的初步设计图纸。

答:本项目不提供CAD版的初步设计图纸。

4.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或招标人取消或暂缓部分工程,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招标人的此类指令”;如部分工程发生暂缓实施,请招标人明确暂缓时间或周期

答:暂缓时间或周期在实施过程中确认必须的才会暂缓,时间与周期在发生后确认。

5.问:本项目充电场站众多,建设区****

答:不包含地下管线图纸,具体资料由中标人中标后自行确认,报价已综合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6.问:本项目为高速公路服务区****

答:已完成项目备案。

7.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5.00%计取,文件中只规定了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请招标人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差额费率如何计算

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规定,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规定执行。

8.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须保证同一个片区的充电桩品牌为同一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投标的充电桩品牌累计不超过三种,充电桩设备是否有品牌要求

答:无品牌要求。

9.问:根据招标文件的描述,本项目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方式是按照项目深化设计完成验收后,根据实际费用进行结算,是否理解为竣工结算为据实结算

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7补充说明第3条“本项目各服务区站点的设备材料数量均为初步设计数量,投标人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中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报价,每个服务区均需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单独的报价。后期按照项目深化设计完成验收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结算,但项目总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执行。

10.问: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2.保险的描述,承包人应为参与本工程的工作人员购买国家规定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请明确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否也属于承包人购买的范畴

答:属于。费用已综合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11.问:临泉西服务区****

答:无箱式变电站。

12.问: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可知,这些电缆如:YJV22-5×6(4570米);YJV22-3×6(18050米);YJV-2×2.5(41450米);RVV-2×4(10260米);RVVSP-2×1.5(200米)未标注电压等级,请明确这部分电缆是高压电缆、低压电缆还是中压电缆

答:低压电缆。

1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件2:充电桩、箱式变电站及电缆响应情况评分标准,第1.(2)条“充电桩生产厂家需具备充电设备及其核心部件(充电模块或控制主板(充电控制器)或功率分配模块)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和相应部分生产线照片或产品规格书。”如充电桩生产厂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满足要求,视同该充电桩生产厂家所有(提供企业之间权属关系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

注:此公告视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布的答疑变更公告与上述内容不一致者以此变更公告为准。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王书恒、张立、李从鑫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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