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产权证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口市****
联系方式:海口市龙华区市民游客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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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杨香兰(原权利人:潘丽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海口市**** | 海口国用(2008)第006803号 | 邓杨阳100% |
备注 | 邓杨阳100% |
登记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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