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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招标]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答疑补遗】

安徽淮南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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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招标]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答疑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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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点击此处下载 点击此处下载
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项目编号:****)发布答疑澄清如下: 一、其他修改 修改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说明和控制价编制说明已经做出调整,随原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说明、控制价编制说明”均不做参考,请各投标人按调整修改后的材料执行。请各投标人下载本项目答疑澄清一中的“澄”字软件版制作文件的“工程量编制说明及控制价编制说明”并由本项目答疑澄清一中的“澄”字软件版制作文件导出后缀为18hnzb格式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修改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调整为****.40元人民币,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调整为****.36元,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调整为****.04元。 修改3:招标文件中删除《关于推行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的项目标后约谈机制的通知》淮公管委【2020】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修改4:原招标文件的“商务标符合性评审表”中异常低价规定的:“1、评审原则: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2、异常低价标准: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本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的90%或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的85%,视为异常低价。(注: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含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1#厂房、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2#厂房、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3#研发楼、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4#宿舍楼、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5#门卫室、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6#门卫室、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土方工程、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道路工程、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排水工程、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绿化工程、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围墙工程、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1#厂房(安装)、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2#厂房(安装)、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3#研发楼(安装)、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4#宿舍楼(安装)、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5#门卫(安装)、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6#门卫(安装)和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室外工程(安装),该部分招标控制价合计为****.63元;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含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土方工程、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道路工程、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排水工程、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交通工程、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绿化工程、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交通信号、监控工程和广炎路(和谐大道-健康路)-照明工程,该部分招标控制价合计为****.87元)注:投标人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63元)的90%或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招标控制价(****.87元)的85%,应当自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存在异常低价的单位,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在本项目评审中,投标人异常低价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统一为“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供”)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要对异常低价投标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存在异常低价的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填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低于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最高投标限价(****.63元)的90%时或投标人填报的市政公用工程部分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低于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部分最高投标限价(****.87元)的85%时的数额(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对该单位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以下情形(或类似、相近的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5、单项报价和工程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后界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1)投标报价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10%以上;(2)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3)材料、设备暂估价未按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4)管理费、利润投标费率低于0%;(5)投标报价中税金的费率,低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 现修改为:...... 详见答疑澄清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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