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予以注销。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公示时间为****-- ****,若有异议请在8月27日18时前以信函形式向委医政医管科反映(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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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 | 负责人姓名 | 所有制形式 | 机构类别 | 经营性质 | 诊疗科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方式 | |
李传晋中医诊所 | **** | 连云港市**** | / | 李传晋 | 私有 | 中医备案诊所 | 营利性 | 中医科 | 社会 | 门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