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安徽省立医院)中区及南区太阳能系统维保项目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登录查看(安徽省立医院)中区****
一、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4、投标人自****至今,须具有单个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供货安装项目业绩或单个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项目业绩;”。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技术标评审“2、类似业绩:投标人自****至今每具有一个单个合同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供货安装项目业绩或单个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项目业绩得10分,本项目满分为30分;”
我方在研究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发现,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中明确限定“投标人需具备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项目业绩”,但招标文件第四章维保服务技术要求中明确本项目核心工作为“太阳能系统常规维护维修保养”。我方认为该资格要求存在不合理限定:招标工作内容包含“维修”服务,而资格要求仅单一限定“维保项目业绩”,未将“维修项目业绩”纳入认可范围,导致具备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维修业绩但无明确“维保”业绩的合格投标人被排除在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1.工作内容与资格要求存在矛盾
本项目招标工作内容明确为“常规维护维修保养”,涵盖“维护”“维修”“保养”三类服务,其中“维修”是保障太阳能系统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关键环节(如故障设备修复、部件更换等)。但投标人资格要求仅认可“维保项目业绩”,未认可“维修项目业绩”,与实际工作需求不匹配。具备维修业绩的投标人已实际掌握系统故障处理、部件维修等核心能力,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维修”相关工作,该限定排除了此类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权利。
2.行业实践中“维保”与“维修”业绩具有关联性
在所有机电设备(包含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维修是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维保”通常包含“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维修”则是对设备突发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的应急处理修复过程,两者在技术能力要求上高度重合均需掌握系统结构、部件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故障诊断、系统修复等核心技能)。仅以“维保业绩”作为资格门槛,未考虑行业服务的实际特点,属于对业绩类型的过度限定,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故请求将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项目业绩”修改为“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或维修项目业绩”。
答:因本项目为维保项目,如果维修业绩含有维保内容,则该业绩给予认可。因此,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及相关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太阳能集热热水系统的维保项目业绩”指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至少需要包含维保内容,其他评审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注:此通知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安徽省立医院)
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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