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出租平潮八院停车场18个停车位用于洗车、修车、汽车保养等配套设施的搭建。所有进出的车辆均需根据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停车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客户车辆、承租方自有车辆等。2、承租方需自行接入用水、用电,且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3、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招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押金),用作承租人履行合同期间的保证。其中:租赁物履约保证金标准为2个月租金。4、租赁期间,承租人出于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向招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租人同意并向招租人报备后,双方在提前解除合同约定时间,按照合同终止程序移交租赁物和附属设施,并按实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以及租赁物损坏赔偿款。在前述情况下,承租人实际租期不满两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该处资产暂无房产证,承租方对此完全了解,并同意按现状承租。 承租方承租租赁物后自行负责办理有关营业执照、消防许可等一切必要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租金不受承租方是否能办妥相关审批手续的影响。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以合作承包等其它方式变相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