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集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省医保局《辽宁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辽医保办〔2025〕39号)文件要求,点击登录查看制定《沈阳市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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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沈阳市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省医保局有关工作部署,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采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进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以下简称“三进”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强监管”作用,以生产企业、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三进”工作,努力扩大药品集采改革成果惠及面,增加患者集采药品购药途径,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医保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正在执行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全市医保定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以下同)、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包括连锁 /单体药店,以下同)****
(三)生产企业范围****供应正在执行集采中选药品、药品品规符合“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要求并且能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生产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医药机构资格确定****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三进”工作,配备相应集采药品,全面落实我省集采政策****鼓励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加“三进”工作****申请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沈阳市医保局提交申请书和承诺函,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优先选取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医保基金使用规范的医药机构****医药机构“三进”工作名单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附件1、2、3)
(二)药品清单征集发布****以省医保局“三进”工作确定的“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集采中选药品”为“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征集重点,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参与药品清单并递交承诺函,市医保局对征集的参与药品清单进行审核校验,形成沈阳市及辽宁省市级联盟“三进”集采药品供应清单(以下简称“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并向社会发布****“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实行动态更新****(附件4、5)
(三)药品品种规范选择****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在严格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品种****具有特药管理属性的集采药品,仅限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中具有特药定点属性的医药机构选择****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在首次参加“三进”工作后,逐步纳入药品集采常态化工作中,实现集采药品应采尽采****
(四)实施标准统一规范****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须做到“五统一”:一是统一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采购“三进”药品;二是统一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三是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四是统一实行县域医共体和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代采购模式;五是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附件6)
(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政策,按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除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执行药品价格政策****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可适当加价,但不得明显高于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相对集中的价格区间,并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监测和“量价比较指数”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平台账户注册****“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公示后,市医保局组织指导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的采购账号注册和基础信息录入****上级医疗机构(含医共体)代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无需注册账号****
(二)供需关系确定****组织“三进”医药机构(不含上级代采机构)和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销协议签订,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双方分别履行采购和供应的主体责任****凡是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购销协议的医药机构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采购和供应期间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医药机构是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有计划全量采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序时逐步纳入集采药品常态化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暂不参与集采常态化管理,按“三进”工作标准管理****生产企业是“三进”集采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选择优质高效的配送企业,在医药机构订单下达的72小时内及时足量供应配送,如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拖延配送将取消生产企业“三进”集采药品资格****
(三)货款结算方式****参与“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生产(配送)企业支付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月底****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集采常态化管理后执行现行结算方式,统一代采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由上级代采公立医疗机构结算货款****民营医疗机构参与的常态化各批次药品集采 执行现行结算方式****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按时履约结算款超过2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集采药品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等措施****“三进”工作货款结算信用持续较低的医药机构,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
(四)“三进”标识管理****市医保局及时向社会公开明示和广泛宣传参与“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在沈阳智慧医保APP的“药品比价程序”对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进行“三进”标识****医药机构在准备阶段完成院内(店内)的“三进”集采药品专区(柜)标识和集采药品价格标签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招募阶段(****-9月30日)
1.牵头省内各市联盟(8月7日-8月15日)****在辽宁省医保局官网发布《点击登录查看关于邀请组建“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联盟的函》,征集确定联盟市****
2.征集“三进”集采药品清单(8月10日-9月15日)****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沈阳市关于组织生产企业申报参加“三进”集采药品清单的通知》,组织生产企业申报、承诺及材料提交,汇总审核申报的药品清单,形成沈阳市及辽宁省市级联盟“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医疗机构参加“三进”工作(9月10日-9月30日)****印发《沈阳市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进定点零售药店工作实施方案》,向医药机构集中宣传“三进”工作****下发《沈阳市关于组织医药机构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通知》,以区为单位,分局、分中心分别组织医药机构报名工作****市医保局相关部门汇总各区医保局上报的医药机构名单和申请承诺材料,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 的原则确定参与医药机构,向社会公布首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名单****
(二)启动实施阶段(****-11月30日)
按照省、市医保局“三进”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参与医药机构有序完成采购账号注册发放、采购协议签订、“三进”实施标准规范以及供需关系对接等内容,确保首批“三进”医药机构工作平稳高效落地实施****
(三)持续推进阶段(长期推进)
市医保局及时总结经验成果,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理念,随时接收医药机构参与申请,定期审核公布参与名单,逐步扩大医药机构参加“三进”工作范围,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适时动态调整“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从惠民助发展的角度做稳做实“三进”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国家医保局为进一步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改革、扩大集采药品销售渠道、更大程度惠及百姓的重要举措,是地市医保部门、医药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强化落实责无旁贷的责任****市医保局价采处牵头抓总,做实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同推进****市局相关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各分局、分中心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辖区内参加“三进”工作医药机构的组织指导及申报材料汇总,形成全局联动合力,确保“三进”工作平稳实施****
(二)积极宣传引导,做实工作成效
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各分局和分中心要鼓励引导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参加“三进”工作,认真指导参加“三进”工作医药机构做好集中统一的采购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管理销售制度,做好政策解读和组织服务工作,积极培养建立首批“三进”医药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要充分运用好“三进”工作优势政策,科学管理和普惠宣传“三进”集采药品,提高就医百姓对“三进”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吸引更多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开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三进”集采药品纳入医保各项工作日常管理范畴,持续加大销售价格监测和执行情况分析,逐步建立“三进”参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管理考核机制,严格依经办协议管理,落实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要求****各医药机构在共享集采药品和“三进”工作政策红利的同时,要规范执行集采药品采购销售、集采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政策以及医保基金使用等方面医保政策规定,凡是借“三进”工作违反医保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稳妥有序推进“三进”工作常态化开展,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1.沈阳市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申请书
2.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民营医疗机构)
3.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定点零售药店)
4.申报“三进”集采药品清单承诺函(药品中选企业)
5.沈阳市及辽宁省市级联盟“三进”集采药品供应清单
6.沈阳市“三进”工作医药机构标牌标识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