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5〕179号
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海康诉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凯东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曹海康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前,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16时开庭审理本案,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曹海康;
(2)被申请人:青岛盛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