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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1-280043-JDZB)质疑答复函

广西桂林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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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江西豪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志鹏

电话:188****1846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

我公司于****14时41分收到贵方以现场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点击登录查看钬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在2025年8月18号公布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关于点击登录查看钬激光治疗仪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在第八项其他补充事宜第四项提到我们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在招标过程中我们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文件偏离表第6项 (见附件1)是笔误,我们在标书里面附件也提供了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检测报告,证明了我们的投标实际产品是满足招标要求的。我们投标实际产品国家检测报告实际是0.9%

当时我们的招标文件偏离表第6项(见附件1)在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一栏跟偏离情况说明一栏出现了明显表诉不一致的情况,响应情况不满足跟偏离表无偏离由于笔误出现表诉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招标过程中我们也电话要求快速作出书面澄清,但是被招标公司明确拒绝,而是直接废标。

评标委员在此次招标中存在严重的不专业性,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对按招标文件的 第26.5条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招标。

质疑答复: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需求“★6、具有控制能量稳定功能,使激光能量输出不稳定度:<±5%,功率复现性:<±5%”,该参数条款是实质性参数,经核查,贵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关于该项偏离情况响应为“具有控制能量稳定功能,使激光能量输出不稳定度:≤±5%;功率复现性:≤±5%”。贵公司响应的 “≤±5%” 与招标文件要求的 “<±5%” 存在本质差异:“<±5%” 意为能量输出不稳定度、功率复现性需严格小于±5%,不包含“等于±5%”的情形;而 “≤±5%”包含了“等于 ±5%” 的可能,不满足实质性参数的要求。

贵公司提及“投标文件附件中提供了国家法律效应的检测报告(显示实际为 0.9%)”,且称 “偏离表响应情况与偏离说明表述不一致是笔误”,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仅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可要求投标人澄清;对于实质性参数的响应偏差,不属于法定可澄清范畴,评标委员会无权通过澄清变更实质性响应内容。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二:此次招标文件体现的是钬激光治疗仪采购,标的名称也是钬激光治疗仪,型号为航天生物HT-HO-75W。但是据我们公司在市****

质疑答复:根据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征询函作出的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盖章的产品注册证以及检验报告证明材料,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型号:航天生物HT-HO-75W产品,其注册证载明的 “国家允许生产的产品名称” 与产品核心功能、技术参数完全匹配招标文件对“钬激光治疗仪”的采购需求,且产品名称不一致并不能作为虚假应标的依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次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三:此次中标厂家型号是HT-HO-75W, 我们在市****

质疑答复: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关于该项偏离情况响应为“无偏离”。根据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征询函作出的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盖章的产品注册证以及检验报告证明材料,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该项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江西克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次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龙胜各族自治县****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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