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中现新增“(四)投标人为分支机构:a.提供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b.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文件(原件)”。
二、原采购文件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09时30分(北京时间)”现均更正为“****09时30分(北京时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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