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涉企服务收费清单
现将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涉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调整,公布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省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要求,中心对自8月10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水利工程交易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实行文件要求的收费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和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
单位:元/宗
收费项目 | 交易类别 | 中标价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 | 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 | 200万元以下 | 800 |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1200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4800 | ||||
1000万元(含)-1500万元 | 6000 | ||||
1500万元(含)-3000万元 | 7800 | ||||
3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2800 | ||||
5000万元(含)-1亿元 | 16000 | ||||
1亿元(含)-5亿元 | 22500 | ||||
5亿元(含)以上 | 27000 | ||||
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项目 | 10万元(含)以下 | 1000 | |||
10万元以上 | 1750 | ||||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 工程单项合同低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750 | |||
工程单项合同高于必须招标限额的 | 1500 |
注:1.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2.保障性住房招标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 | 按照土地出让面积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由受让方承担 |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三)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国有产权交易分为协议和竞价两种方式。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以竞价方式交易的,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同时,对底价部分、溢价部分加收服务费。
1.协议方式交易
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费率)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
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
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
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
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
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
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2.竞价方式交易
分档 | 成交金额 | 基础服务费(费率) | 加收服务费(费率)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
底价部分 | 溢价部分 | |||||
1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3000元 | 0.8% (不超过1亿元的) | 0.6% |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 | |
2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 | ||||
3 | 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1.6‰ | ||||
4 |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
5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0.8‰ | ||||
6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0.6‰ | 0.6% | |||
7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0.4‰ | 0.4% |
注:1.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1000元。
2.以竞价方式交易但未产生溢价的,只收取基础服务费。
二、投标工具收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投标工具 使用费 | 70元/标段/投标人 | 杭州品茗 | 市场定价 |
70元/标段/投标人 | 江苏妙笔 | ||
100元/标段/投标人 | 国泰新点 |
三、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收费
四、招标投标现场公证服务收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招标投标现场公证 (由招标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证) | 根据标的额大小,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 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 招标单位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 |
五、投诉电话
综合科****,业务监督科****。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我中心将及时进行更新,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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