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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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4.192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驰洋
联系电话: ****-8008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8005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银行账户 | ****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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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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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在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白旭东,联系电话:****,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 2、标的房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不涉及抵押、质押等情形。 3、转让方公司名称由“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点击登录查看”,但标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进行变更。经转让方与标的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确认,此情况不影响后期房产过户。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将全力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4、标的房产挂牌价为含税价。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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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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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伟光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224,157.3493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6340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肥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供冷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水资源管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10534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培训中心处置35套房产的批复(国家电投露煤计财〔2020〕7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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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涉及的相关交易(过户、交割等)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房产以现状转让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自愿全部接受标的房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房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房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房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同意转让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标的房产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受让方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房屋买卖政策法规,或者未对该房产过户作进一步确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的指定结算账户。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房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标的房产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转让标的房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8、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标的房产成交金额的1%向天津产权交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