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
(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
目 录
一、总 则 1
二、术 语 2
三、基本规定 3
四、准入管理 6
4.1一般规定 6
4.2 准入要求 7
六、配后管理 19
6.1一般规定 19
6.2 入住管理 20
6.3 租金收缴 20
6.5退出管理 22
一、总 则
1.1 为规范本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实施,并基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审核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
1.3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或完善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或办法时,应参照本导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1.4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二、术 语
2.1 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2.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市场租赁住房。
2.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2.4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是指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实施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轮候家庭或单身居民。
2.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和租赁补贴对象。
2.6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时,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三、基本规定
3.1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模,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加以实施。
3.2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应包括新建、改建、配建、购买、租赁和其他存量房源转化等方式。各市****
3.3 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标准规定。
3.4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以下为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针对多孩和家庭成员较多家庭,可适当筹集套型建筑面积较大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3.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3.6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1)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对象,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
(2)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对象,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在合理的轮候期内予以保障。
(3)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实施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群体,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和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外的新市****
(4)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给予适当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市****
3.7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可以实行保障资格年度复核,也可以在实施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前专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
3.8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并应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条件的承租人,应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可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3.9 各市****
3.10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管理应依托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开展;各地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应按照相关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1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的规定,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应作脱敏处理。
四、准入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 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作出规定。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分户登记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未婚、离婚或丧偶、独自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员可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下列人员一般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1. 已成年但未分户登记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无论是否共同居住,一般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 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 现役义务兵;
4.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5. 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4.1.2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
4.1.3 申请对象应如实申报其拥有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同意或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及保障资格年度复核。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开展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2 准入要求
4.2.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条件一般应按下列要求设定:
1.应当对申请对象居住地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当居住或工作于规定的城区或园区范围内。
2.应当对申请对象住房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在当地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自用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可以就申请对象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提出补充要求。
市****
3.应当对申请对象收入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收入状况应符合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有关要求。市****
4.应当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设定条件: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规定要求。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应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予)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包括房产、地产、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等;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市****
5.可以对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设定条件:申请对象应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协议)或持有当地营业执照或领取养老待遇;对户籍不在当地规定的城区或园区范围内的非本地户籍申请对象,可对其在当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设定要求;对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就业职工可以就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等作补充要求。
4.2.2 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在当地是否存在住房困难开展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对象在当地有无住房、住房套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及申请人直系亲属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等情况。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
住房应包括申请对象名下的所有住房(包括居改非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非住宅房屋)。住房如多人共有,以不动产证载明比例面积或按人数平均计算的建筑面积认定其所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具体住房统计范围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当地拥有自建住房或两套(含)以上普通商品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具体要求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4.2.3 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要求开展审核认定。申请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其中,民政部门已经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群,不再开展收入状况审核;其他申请对象按照《海南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审核认定。
4.2.4 家庭财产的审核认定。对申请对象家庭财产是否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标准开展审核认定。
1.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
(1)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2)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但有居改非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开办企业,且在企业中累计认缴出资额高于当地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在规定地域范围内拥有未实施报建的宅基地或国有住宅用地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但如存在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建设住房或用地为多人共有,无法满足申请对象家庭居住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认定符合要求,具体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3.申请对象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的类型、数量和价值明显超过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的,一般不予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具体情形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的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
4.2.5 省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设区的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各区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整改,相关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4.3 审批流程
4.3.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APP提交申请。
(2)线下申请。前往当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
2.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1)初核。对申请对象填写基本情况、经济和住房情况开展合规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同步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2)同步环节:
①入户调查:由申请对象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②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通过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限:10个工作日)
③公示:由申请对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区开展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规定同步在县****
(3)复核:综合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公示情况,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财产开展合规性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4.核准: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回执》,申请对象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码,该码为住房保障对象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事项的唯一编码。
4.3.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所需材料及核查方式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通过我省数据共享信息核实,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证明材料通过民政部门共享信息核实、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通过农业农村部门共享信息核实;
(3)住房和住房资助情况,通过我省数据共享信息核实;
(4)收入、财产主要通过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实,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5)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材料主要通过我省社保和公积金共享信息核实,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6)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7)残疾人情况通过我省数据共享信息核实,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8)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由申请对象提供户籍所在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材料;
(9)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由申请对象提供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身份证明材料;
(10)见义勇为人员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荣誉证书;
(11)劳动模范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荣誉证书;
(12)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优先保障情形的,由申请对象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4.3.3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应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4.3.4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的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前应重新核定申请对象资格,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五、配给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凭住房保障资格码,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和租赁补贴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5.1.2 各市****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一般应与保障对象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户型,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保障对象家庭人数只有两人但成员关系为父女或母子等存在监护、抚养或赡养关系情况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5.1.3 各市****
5.1.4 对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开展资格年度复核。
5.2实物配租
5.2.1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对保障对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源,予以配租;对优先保障对象可以结合房源供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实施优先摇号配租。
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对保障对象按照一定规则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的,可按照保障对象取得保障资格时间确定轮候顺序,在同一时间段取得保障资格的,可根据家庭人口数、收入情况、住房困难程度、优先保障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分排序(可参考表5-2-1 《公租房申请家庭轮候排序评分参考》);条件相同的,采取随机摇号等方法确定轮候顺序。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对象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表5-2-1 公租房申请家庭轮候排序评分参考 | ||||||
序号 | 评分类别 | 评分标准 | 评分分值 | 评分上限 | 备注 | |
1 | 家庭成员人数 | 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 1人户5分、2人户7分、3人户以上(含3人)10分 | 10分 | ||
2 | 抚养未成年子女数 | 按照申请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数评分 | 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数:1孩户5分、2孩户7分、3孩以上10分 | 10分 | ||
3 | 住房困难程度 | 按照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评分,无房户满分,人均住房面积越高评分越低 | 家庭成员名下无房20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 平方米(含)10分 | 20分 | ||
4 | 收入情况 |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 按照低收入家庭分类评分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50分 | 50分 | 按评分类别分值取最高值,不叠加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45分 |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他低收入人群40分 | ||||||
中等偏下收入人群 | 按照收入水平评分 | 20×(1-家庭人均年收入/当地中等收入线)(计算结果保留至个位) | 20分 | |||
5 | 优先保障情况 |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现役军人家属 | 10 分 | 20分 | 按评分类别分值取最高值,不叠加 |
残疾军人 | 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20分 | |||||
其他15分 | ||||||
退役军人 | 10分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20分 | |||||
残疾人家庭 | 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的 | 20分 | 20分 | |||
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残疾人的 | 10分 |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20分 | 20分 | ||||
劳动模范 | 省部级 | 20分 | 20分 | |||
市县级 | 10分 | |||||
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的:1人5分、2人10分 | 10分 | ||||
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 | 10分 | 10分 | ||||
见义勇为人员 | 10分 | 10分 |
5.2.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所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保障对象应当通过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源信息(含地址、面积、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推荐使用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5.2.3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5.3租赁补贴
5.3.1 租赁补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化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等材料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和超期轮候保障对象,可结合当地实际,简化审核材料要求,并按租赁补贴标准一定比例发放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5.3.2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海南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协议模板见附件1)。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
5.3.3 租赁补贴期届满需要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补贴保障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领租赁补贴,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六、配后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 鼓励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服务事项,可以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6.1.2 鼓励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可参照附件2《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水平。
6.1.3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
6.1.4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一般应负责下列事项:
1.办理入住和退房相关事项;
2.租金收缴和房屋管理事项;
3.维修养护和日常检查事项;
4.其他综合管理事项。
6.1.5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意见征询机制,定期组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各项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
6.2 入住管理
6.2.1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向其说明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责任及物业服务规约制度等。
6.2.2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协助住房保障部门采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基本信息,及时建立实物配租家庭档案。
6.2.3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人口增加、就业、入伍、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6.3 租金收缴
6.3.1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期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租金缴纳可以按先缴后住方式进行,首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支付租赁保证金。
6.3.2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6.3.3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4 物业维修与日常巡查检查
6.4.1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详见附件3)。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6.4.2 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按约定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收取相应费用。
6.4.3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下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房屋巡查检查并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
6.巡查空置房源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
7.房屋消防、结构等安全隐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6.4.3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巡查。
6.4.5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探索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服务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预筹专项维修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6.5退出管理
6.5.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6.5.2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6.不合理使用房屋、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邻房屋维修工作、不承担应尽维修责任或不支付应付维修费用的;
7.不配合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核查、复核的;
8.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1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13.有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者违约情形的。
6.5.4 住房保障部门在年度复核中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
6.5.5承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在组织退房验房时,应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状况、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
6.5.6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搬迁过渡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6.5.7 实物配租家庭在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适当延长搬迁过渡期限,在延长期限内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或超过延长搬迁过渡期限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1
海南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模板)
说 明
1.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协议书相应内容。
2.本协议书文本中所留空格应填写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协议书空格处无约定内容的,应划斜杠“∕”。
3.本协议书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协议书的正文、附件中签字、捺手印或盖章。采取线上签约的,协议书当事人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章。
4.本协议书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内容。协议书附件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与协议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协议书当事人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协议书约定严格执行。如确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书,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海南省和申领租赁补贴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代表承租家庭成员就申领租赁补贴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提交的材料准确、真实,不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并同意将提交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以内,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
5.如违反本协议书约定,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知晓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和本协议书及附件的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誊写最后一段)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协议书编号: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甲方(住房保障部门):
协议书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租赁补贴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共同申请人:
1.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可相应增加共同申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租赁补贴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一种方式,用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市场化住房。
第二条 补贴发放期限
£首次申领 £续申领
本协议书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和金额
(一)补贴标准和金额由甲方按照规定予以核定。补贴金额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元整)。
(二)本协议期限内,甲方补贴标准上调的,在补贴金额不高于所承租房屋租金的前提下,甲方将自动上调补贴金额。
如遇政策调整,甲方有权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贴发放
(一)补贴按月发放,甲方将补贴划入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二)补贴停发。乙方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自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次月开始停发;乙方自愿放弃租赁补贴,自其放弃申请审批完成后的次月开始停发。
第五条 补贴发放管理
5.1 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相关材料,通过上门或其他方式复核乙方的保障资格,以确定乙方是否继续符合补贴发放的条件。乙方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甲方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5.2 乙方条件变化并申报后,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甲方根据审核的情况对补贴发放金额进行调整。
5.3 甲方有权公示乙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情况。
5.4 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服义务兵役的,由其共同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资格且符合申请时的保障条件的,由该家庭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人调整作为主申请人,承继本协议书,并另行签订协议书或书面补充协议,领取租赁补贴。
5.5 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乙方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书的,协议书继续履行。
5.6 除死亡、服兵役外,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乙方年审复核原则上不予减员。除此以外,家庭成员因婚姻、就业状况等发生变动需减员的,应当在年审复核时重新申请核定住房保障资格,如符合住房保障资格,则继续领取补贴,不符合的按规定停止发放补贴。
第六条 续签
6.1 乙方在协议书期满后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总计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申请。经审核合格的,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书,续签的协议书期限不超过 1 年。
6.2 乙方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租赁补贴协议到期后甲方将停止向乙方发放租赁补贴。乙方仍有住房保障需求的,需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七条 协议解除
7.1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予、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地拥有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规定面积的;
(3)在本地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4)年审或复审未通过的。
7.2 因乙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通过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甲方将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乙方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八条 送达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讯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均为双方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确认所留电子通信方式(电子邮箱、微信号码、手机短信)为甲方可优先选用的送达方式,甲方亦可同时使用多种送达方式。双方发出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即视为送达。双方以线下邮寄送达的,应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3个自然日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双方以线下专人送达的,递送当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采取专人送达的,可将送达文件张贴于乙方租赁房屋或通讯地址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有效送达。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书中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协议签署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
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立智能管理系统,应包含安消防管理、小区服务、数据分析等功能。
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三、安消防管理
安防管理应将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满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和居民要求。
(一)人员出入管理
1.小区****
2.门禁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小区内常住人员以及物业工作人员出入权限、出入时段的管控。
3.门禁管理系统在网络正常情况下应联网运行,在断网情况下应能脱机运行,实现自动监测联网状态、自动采集并上传数据。
4.对于常访人员(如子女、快递人员、特殊人群的护理人员等)和非常访人员(亲戚、朋友等),应设置其访问权限,待信息核验后可自由通行。
5.门禁管理系统应实时监控所有门禁出、入情况和启、闭状态,并可实时提取人员出入记录。
6.门禁管理系统应与智能监控设备联动,针对强行闯入、非法破坏公共设施、门禁长时间未关闭等信息并发出警报。
7.欠租人员出入门禁时,门禁系统应自动提示欠费状态,对长期欠费不缴的居民,工作人员可远程取消其门禁权限。
8.门禁系统宜支持空巢老人等重点人员关怀,在长时间未出门时实现向监管端提醒功能
(二)车辆出入管理
1.符合车辆使用条件的配租家庭应登记车辆信息,录入的车辆信息应与人员信息相关联。
2.应设置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拍摄、读取、识别、记录人员和车辆信息等功能。
3.对于有出入权限的车辆,信息核验一致后,系统自动打开道闸放行。对于来访、装修、搬家等临时停放车辆,应由小区常住人员到物业登记车辆和具体通行时段等信息,系统自动予以放行,待该车辆离开小区后,系统自动取消其出入权限。对于快递、垃圾清运、水力电力燃气维护等社会服务车辆和消防、救援等应急车辆,应由物业自主登记放行。
4.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应能够远程布控黑名单车辆(欠费、肇事逃逸等),在该类车辆经过出入口时,联动智能管理系统报警,通知工作人员处理。
5.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应支持收费管理,系统支持现金、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收费规则按当地相关部门收费规范要求设置。
6.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应预留充电桩对接接口,支持与充电桩系统对接,实现充电停车优惠等。
(三)安全巡查
1.安防管理应能够智能筛选频繁出现的陌生人员,辅助工作人员排查可疑转租转借人员或潜在威胁小区安全的可疑人员。
2.安防管理应能够智能筛选一定时期内未出现的常住人员,辅助工作人员核查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或孤寡老人发生意外等特殊情况。
3.安防管理应对租金欠缴人员、合同到期人员进行识别,辅助工作人员及时上门进行租金收缴或清退。
(四)视频监控
1.小区出入口、楼宇单元门口和主要公共区域宜设置具备人脸抓拍功能的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宜开展视频识别、手机Wi-Fi采集等功能,科学选点。
2.小区可在围墙设置星光级周界报警摄像机防止外来入侵人员。宜在高楼层下设置高空抛物摄像机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
(五)楼宇对讲
1.有条件的小区宜在楼宇单元门口设置楼宇对讲系统,实现非本单元人员通过呼叫及访客形式出入本单元。
2.楼宇对讲单元门设备应支持人脸、刷卡、二维码等多种验证方式。
3.楼宇对讲室内机、室外机应支持一对多、多对一方式呼叫,且具备呼叫物业功能。
4.为灵活使用,楼宇对讲可以支持门口机直接呼叫到手机APP或者小程序等应用。
(六)应急设施
1.小区内的消防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等不得被占用,可设置专业的实时监测警戒设备。
2.为防止电动车上楼充电,小区可设置基于磁感应技术+视频识别的电梯管控系统,且不影响自行车、手推车、婴儿车、轮椅等其他代步工具的正常使用。
3.为防止电动车充电区****
4.有条件的小区****
5.有条件的小区可适当拓展室内和主要区域紧急呼叫等功能。
6.有条件的小区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同时具有联动关闭燃气阀的功能。
(七)消防安全管理
在重点区域,可增加通过无线式烟感探测报警器,如遇火灾发生趋势时及时告警。
有条件小区****
有条件小区可考虑部署压力传感器、液位传感器,实现对消防管网水压、消防水池液位进行准确检测。平台通过对水压值、液位值进行动态分析,保证消防管网水压、消防水箱/水池的液位处于正常范围内,确保系统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异常时,能够快速定位隐患,及时排查、整改。
(八)电梯维护维修管理
1.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单位、禁止电动车乘梯等相关信息。
2.小区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3.有条件的小区可采用智能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态,并将运行状态及维修情况实时上传至智能管理系统存储,以智能监管为手段,降低故障率,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主要监测内容见下表:
编号 | 名称 | 描述 | 备注 |
1 | 冲顶故障 | 超过最高平层一定距离 | --- |
2 | 蹾底故障 | 超过最低平层一定距离 | --- |
3 | 停电故障 | 检测主回路 | --- |
4 | 安全回路断开 | --- | --- |
5 | 开门行梯故障 | 开门状态运行一段距离 | --- |
6 | 层间停梯故障 | --- | --- |
7 | 开门异常 | 电梯平层无法正常开门 | 平层后10秒内没有检测到开门 |
8 | 关门异常 | 电梯处在平层位置且无法正常关门 | 平层→开门到位→开门到位后,5秒钟内没有检测到关门到位 |
9 | 困人故障 | 层间困人,平层困人 | --- |
10 | 异常振动 | XY方向振动检测 | 无人,同一位置三次震动异常 |
11 | 异常制动 | 是否只有下行方向 | Z轴出现超过临界值的减速度1.5m/s2 |
12 | 门锁电器短接 | 门锁电器装置短接 | 开门时门锁回路电流必须为0,连续三次正常取消故障 |
四、小区服务
(一)设备维护维修
1.小区应具备网络报事报修功能,物业人员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
2.有条件的小区可对水、电力、燃气、消防通道等进行实时智能监测,及时上报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及时维护维修。
(二)智能充电
小区内应建立统一的智能充电装置,为充电型交通工具(如:电动车、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设备采用壁挂或落地安装方式,可集语音播报、漏电保护、计费计量、远程通信等功能于一体。智能充电装置宜具备以下特点:
1.智能控制:支持刷卡启动、APP启动和按键启动等多种充电方式。
2.快捷支付:除支持投币使用外,还可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
3.状态掌握:通过APP实现充电动态过程的实时信息掌握。
4.闲时共享:充电装置空闲时,可通过APP实现共享。
(三)其他服务
1.小区内信息发布设备宜包括电子显示屏和应急广播等设备,实现缴费、缴租、政策宣传、相关通知等信息的及时发布,辅助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公司开展服务管理工作。还可播放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便民信息等相关题材内容,加强小区精神文明建设。
2.有条件的小区可建设健康小屋,也可适当拓展智慧养老、智慧康复、智慧商圈、智慧停车管理等服务功能。
五、大数据分析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精准管理提供支撑。
(一)人员通行数据分析
智能管理系统宜以列表形式展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所有人员通行记录,分析小区人员进出规律,自动发现小区内未登记人员通行信息并进行预警,提醒工作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
(二)房源使用情况分析
1.智能管理系统应实现常住人员生物识别信息、身份信息、所租住房屋信息有效绑定,构建人房档案,房屋已分配/待分配/疑似空置状态可标记。
2.智能管理系统应对常住人员出入数据进行分析,一定时期内没有人员出入记录的房屋应初步判定为空置状态,主动预警提示工作人员。
3.智能管理系统应对房源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并主动预警提示工作人员核实。
4.智能管理系统支持房屋空置/转租预警条件灵活配置、自定义统计分析,租户违规后权限可自动/手工锁定,权限冻结后设备提示语音内容可配置,实现空置/转租管控流程闭环。
(三)车辆通行数据分析
智能管理系统自动记录车辆通行时间和车牌信息等数据,可为车辆检索提供便利服务。
(四)物业管理情况分析
1.智能管理系统宜能够统计分析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形成物业管理大数据,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宜根据小区智能管理业务流程对物业公司和承租户进行监督检查。
(五)设备使用数据分析
智能管理系统可建设统一设备运维平台,采用通用接口,对水、电力、燃气及消防安防系统出具实时统计报表,智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更换状态。
(六)区县级数据汇总中心
智能管理系统可支持针对区县管理区域内关于:生物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房屋疑似空置(转租)预警数据分析,租金预警数据分析,小区疑似空置(转租)排名,小区租金逾期排行,小区生物信息采集率排行数据等汇总。用数据研判结果,督促管理进步。
六、信息安全
(一)信息管理
1.智能管理系统所录入的数据信息应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
2.数据所有者或授权的人员具有访问和修改数据的权限。
3.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宜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可设置相同的关键词、标签,确保数据能接入统一的管理系统。
4.智能管理系统宜对不同的业务板块和人员设定不同的管理职责,共同完成信息管理工作。
(二)数据权限
1.宜明确工作人员个人权限范围内能够操作和处理的信息范围。
2.智能管理系统宜对工作人员的操作痕迹进行追踪,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三)数据保护
1.智能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数据及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智能管理系统宜使用虚拟专用网络方式加密传输,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智能管理系统宜采用双机方式,实时存储备份数据,宜在异地其他服务器上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保证在一台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数据的安全性,及时还原系统。
4.针对入住户数较多或管理水平高的系统宜采用精密空调及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进行制冷及电力保障,避免服务器因过热死机或断电而丢失数据。
(四)安全要求
1.智能管理系统应根据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政策,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满足信息采集和监督管理的需求。应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2.小区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等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为小区智能管理提供安全、可靠、及时的技术支持。
(五)信息共享
智能管理系统应能够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分类上传业务数据信息,推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附件3
公共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维修责任 主体 | 项目内容 | 备注 |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 1.墙面抹灰、天花抹灰维修;地面找平维修。 2.厨卫墙、地面、天花防水维修。 3.厅房墙面、地面、天花、窗框渗漏水维修。 4.给排水管材维修。 | 限房屋室内部分 |
实物配租家庭 | 1.灯具开关等耗材类:灯泡、灯管等光源维修更换;各类灯罩、开关、插座、插座盖板的维修更换。 2.卫生洁具类:各类卫生洁具、水龙头、马桶盖、地漏盖、洗菜盆及洗脸盆下水配件、角阀及软管、梳妆镜的维修更换。 3.门、窗类:各类门窗、门锁、拉手、锁扣、滑轮的维修更换。 4.墙面油漆和天花油漆维修、墙面瓷片维修、地面瓷砖维修。(均含厨卫) 5.电气线路、设备及配件的维修更换。 6.管道疏通类:室内下水道疏通;马桶堵塞疏通。 7.家电类:空调维修和清洗;抽油烟机维修和清洗;燃气灶维修;热水器维修;排气扇维修。 8.其他类:厨房灶台、室内对讲机、装配式墙地面、家具的维修更换。 | 包含设备的正常损耗及人为损坏 |
附注: 1.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主体承担; 2.属甲方维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若因实物配租家庭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
附件4
公共租赁住房优待人群和政策目录
优待人群类型 | 优待内容 | 依据 |
现役军人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琼退役军人发〔2021〕71号)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现役军人家属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残疾军人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 ||
残疾军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
退役军人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 |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
残疾人 | 第二十条 市****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第十六条 房产、土地、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产权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户口迁移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的相关材料;老年人居住在当地的,应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
见义勇为人员 |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
劳动模范 | 七、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1号)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房优先纳入适老化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市县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6号) |
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 | (二)住房。属于社会安置范围的成年孤儿,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实施保障,应保尽保。 | 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3〕4 号) |
多子女家庭 | (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 | 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