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560.25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湖北省 襄阳市
资产类别: 其他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北京中拍连线国际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受托机构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汤佳锋 联系电话:****-385、****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资产具体包括烟煤、煤渣和石煤 |
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襄阳华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烟煤、石煤等煤炭资产) |
规格型号 | 详见公示附件(《资产评估明细清单》) | 计量单位 | 吨 |
现状分析 | 产权持有单位因生产方式上的变更将原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气锅炉,原燃煤锅炉停止使用,导致烟煤、煤渣和石煤闲置。部分烟煤存放于非封闭煤棚内、石煤部分煤渣露天存放。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部分烟煤存放于非封闭煤棚内、石煤部分煤渣露天存放。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组织现场踏勘,其他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 3、本项目转让价格含税,税率为13%。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襄阳华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襄阳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指定网站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5个工作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6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本公告所有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可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向转让方提出其他诉求。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13%),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如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 8、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受让方才能进场组织施工。自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标的物的装卸、运输、整理、清理等费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自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完成标的物的装卸和运输,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标的成交价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转移,并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保留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9、本次产权标的的规格种类、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评估报告》《资产明细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种类、热值、重量等煤质参数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种类、热值、重量等煤质参数、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提货时不得挑拣,须按转让方指定顺序和要求装运。转让方不提供分拣场地。涉及的其他交割细节由转让方制定。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注意标的物的保护,如防止受潮、受热、受冻、丢失和污染等。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 (5)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同意自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标的物的装卸、运输、整理、清理等费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自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起30个工作日内,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日,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转移,并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保留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7)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对照自身有关行业规定和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确定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8.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08现场踏勘确认书(煤炭)(挂网).pdf | ||||
2 | 06特别事项说明(挂网).pdf | ||||
3 | 07资产明细表(挂网).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