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永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善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
联系方式: ****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聂福云
不动产权利类型:林权
不动产坐落:永善县****
不动产权号:永林证字(2010)第****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杨成燕
永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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