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石棉县**** | ||||||||||||||||||||||||||||||||
变更内容: | 石棉县****招标文件补遗(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石棉县****招标文件补遗(01)”进行修改,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石棉县****招标文件补遗(01)中内容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可调价材料的单价在风险系数内包干使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调价材料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 A.基准价:基准价是招标人确认的用于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调价核算的价格基准。本次招标可调材料基准价为雅安市石棉县《工程造价信息》中2025年7月信息价相应材料价格(若该价格与控制价评审意见对应价格不一致的,以控制价评审意见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准)。混凝土基准价为雅安市石棉县《工程造价信息》中当月相应材料价格。 B.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 C.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以当期材料价格为准。可调整量,以完工隐蔽资料为准。超过风险系数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D.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格均不调整,本工程可调价材料及对应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详见下表:
可调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2.1 投标截止日前 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省级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2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日至工程竣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新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可按政策文件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工程竣工期间多次发布新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分时段进行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调价原则: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的,按施工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减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的,按施工期新发布政策人工费调整文件标准调整后的人工费总额减投标报价人工费总额方式进行调整。招标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准。实际施工发生零星工作项目时,以施工期政策性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计算。 2.3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误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需调增的应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减。当工期延误属承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调减的按实调减。 2.4在办理竣工结算时调整,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和支付。 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变更为****9时30分。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即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日历天)17时00分前到账。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时 间:2025 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