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
补遗通知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针对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P21、P23、P38、P39、P63、P155、P159、P172针对业绩证明材料的提供方式要求不一致,请明确具体以哪里为准”,现统一澄清如下:
1.投标文件编制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
2.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备注2的要求,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能够证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无需提供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3.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五)、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备注4的要求,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无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4.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九)、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2、3的要求,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3.5资格审查资料—3.5.3”的要求执行。
5.以上澄清及修改内容已在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体现,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查阅并编制投标文件。
二、本补遗不影响招标公告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补遗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小于15天,原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09时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09时00分(北京时间)。
本次澄清变更仅对以上内容进行修改及说明,其余内容不做改变。
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的解释,应以编号靠后的补遗书所作的解释为准。
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潜在投标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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