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河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单位 | 权责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 | 责任事项 | 监管电话 |
1 | 岚皋县**** | 在(县****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 | 行政许可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储诒豪 邹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岚皋县****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 | 行政许可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储诒豪 邹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岚皋县**** | 负责受理、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行政许可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储诒豪 邹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岚皋县****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岚皋县****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岚皋县****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岚皋县****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岚皋县**** |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处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岚皋县****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叶文涛 张双 | 履责方式: 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镇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岚皋县**** | 采取非常紧急防汛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 | 行政强制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催告阶段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不听取按照安排做出强制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镇政府按照程序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岚皋县**** | 负责对乡、村庄规划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 | 行政强制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执行),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未履行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执行,所产生费用由原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执行而未指定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岚皋县****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 | 行政强制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陈卫国 张双 | 履责方式: 1.催告阶段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员或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决定阶段责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或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处理的人员情况做跟进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补助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 行政给付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依法受理的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给付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在审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岚皋县**** | 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按照所在地县**** 省、设区的市****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由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 行政给付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依法受理的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给付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在审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岚皋县**** |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八条 经县**** | 行政给付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依法受理的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给付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在审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岚皋县**** |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适当补助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十条 县****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县**** | 行政给付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依法受理的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给付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在审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岚皋县**** |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 | 行政给付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依法受理的逐级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情况,核对有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给付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在审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岚皋县**** | 对乡镇(街道)行政区**** | 《行政区****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 《陕西省行政区****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联合检查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行政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完成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联合检查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联合检查报告。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 第十九条 乡(镇)行政区**** | 行政检查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谢益宇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岚皋县**** |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第四条 县****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二)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三)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四)开展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工作;(五)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 行政检查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岚皋县**** |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十一条 县**** 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所管理的工程进行定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 行政检查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岚皋县****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 行政检查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岚皋县****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 | 行政检查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岚皋县****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六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地(市****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山洪、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落实监测人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汛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防汛准备、防洪设施和行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主要江河堤防、危房校舍、滑坡地段、河道行洪障碍、病险水库、气象、水文测报设施、通讯设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项防汛预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提出治理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 行政检查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岚皋县**** | 土地日常巡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十条 县(市**** 县(市**** | 行政检查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储诒豪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岚皋县****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与消防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李先贵 叶文涛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岚皋县****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 | 行政检查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叶文涛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岚皋县**** |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 行政检查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储诒豪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8 | 岚皋县****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明确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及其职责和相关待遇,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 | 行政检查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9 | 岚皋县**** | 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11年2月修订) 第四条 市**** | 行政检查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实施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应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检查内容。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0 | 岚皋县****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22年1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确认阶段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说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因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被认定,从而影响有关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1 | 岚皋县**** | 生育登记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2〕20号) 第四条 生育登记可在登记人或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构完成生育登记服务后应当为登记人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生育登记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行政确认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确认阶段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说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 3.因审查不严,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被认定,从而影响有关工作的公正性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2 | 岚皋县****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下列权限依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 (三)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省、市(地区)所属林业单位与当地国有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单位之间的争议,分别由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不得发放权属证书,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行政裁决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平安法治办公室 | 储诒豪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3 | 岚皋县****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2010年11月修正)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行政裁决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平安法治办公室 | 储诒豪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4 | 岚皋县**** |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县****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临时活动地点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协调布局。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按照国家规定,向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出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党建工作办公室在上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决定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5 | 岚皋县****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 第六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对其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由党建工作办公室会同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党建工作办公室对检查情况形成材料加盖印章,送达检查整改通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或者与违背法律法规要求的部位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6 | 岚皋县**** |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 城市****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2018年9月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反馈、移交戒毒人员,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3.监管阶段责任: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服务等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对戒毒人员照管服务职责的; 2.在负责此项工作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7 | 岚皋县**** | 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系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反馈、移交戒毒人员,24小时之内进行妥善安置,与戒毒人员或监护人签订戒毒协议。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戒毒人员本人情况,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行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做好后续照管服务等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对戒毒人员照管服务职责的; 2.在负责此项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8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报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报批或不予报批的决定(不予报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2.应当公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9 | 岚皋县****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十三条 〔破坏选举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党建工作办公室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0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换届移交工作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 2.监管阶段责任: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相关业务人员做好后续监督监管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监督工作的;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监督移交,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1 | 岚皋县****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负责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和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却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2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要求予以纠正。 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行为的,应予以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党建工作办公室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3.决定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的,应当要求予以纠正;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4.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并做好后续监督监管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此类行为或者接到对此类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包庇、纵容、袒护此类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3 | 岚皋县**** | 对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的备案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4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备案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九条 〔职务变动备案〕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5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的备案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党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6 | 岚皋县**** | 对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的备案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权利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7 | 岚皋县**** | 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较大的公益事项的备案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第十一条 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较大的公益事项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较大的公益事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较大的公益事项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较大的公益事项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8 | 岚皋县**** | 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9 | 岚皋县****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0 | 岚皋县**** |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审核转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他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 县**** 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3.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上级审批(审核)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及时发放相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1 | 岚皋县**** |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收集资料,向分管领导提出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建议,分管领导协调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新增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专题研究会议,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申请人集中供养意愿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4.公告阶段责任: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2 | 岚皋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初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3 | 岚皋县****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反馈或者移送的此类人员,应予以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与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级、县****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进行救助或者安置的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救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此类行为或者接到有此类人员反馈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此类行为实施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此类行为的; 8.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4 | 岚皋县**** | 受委托组织代收本行政区****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代收阶段责任:代收本行政区****。 2.转交阶段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所收捐赠品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相关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组织代收时,不予受理的; 2.在组织代收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3.在组织代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5 | 岚皋县****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的审核转报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2012年11月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3.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上级审批(审核)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及时发放相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6 | 岚皋县**** |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在日常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调研发现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有需求时,应及时受理,并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2.实施阶段责任:采取有关措施,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辖区****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该提供服务而置之不理或者拒不提供的; 2.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3.在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7 | 岚皋县****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 |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九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反馈或者移送的此类人员,应予以受理; 2.执行阶段责任: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探访照料;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此类行为或者接到有此类人员反馈后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提供服务而拒不提供,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8 | 岚皋县****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第八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提供死亡和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 (三)审批。县****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并将孤儿数据报市级财政备案;省民政厅审核“陕西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孤儿数据后,并报民政部审核批准,并将全省孤儿数据报省财政厅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行核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送达上级审批部门的批复;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9 | 岚皋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行信息核对;对有异议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批。 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反馈后,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0 | 岚皋县****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2023年7月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七条第四款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行核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1 | 岚皋县**** |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 (二十一)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加快推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授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权限的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收集资料,向分管领导提出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建议,分管领导协调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专题研究会议,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4.公告阶段责任: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2 | 岚皋县**** | 灾后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二十九条 灾后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行核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送达上级审批部门的批复;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擅自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3 | 岚皋县**** | 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的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的妥善安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的未成年人,无家可归的,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 | 陈卫国 李翔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受助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留存资料,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5.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6.在受理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4 | 岚皋县**** | 对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备案 |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5 | 岚皋县**** | 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四条 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的争议,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调解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事后监督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调解,不予调解的; 2.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不依法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4.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6 | 岚皋县**** | 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调解的,应组织调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协调,不予协调的; 2.在协调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协调的; 3.在协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7 | 岚皋县****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的争议,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调解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事后监督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调解,不予调解的; 2.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不依法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4.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8 | 岚皋县****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调解的,应组织调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协调,不予协调的; 2.在协调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协调的; 3.在协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9 | 岚皋县**** |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条 县****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第十二条 乡规划在县****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在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调研阶段责任:确定人员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镇域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现状,提出规划目标和方向。 2.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3.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5.实施阶段责任:规划批准后,由编制单位负责指导规划的实施,确保规划得到有效执行。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开展或组织进行规划编制的; 2.对前期调研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在编制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侵犯有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的; 6.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70 | 岚皋县**** | 在乡、村庄规划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3.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上级审批(审核)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及时发放相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1 | 岚皋县**** | 辖区**** |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起施行) 第四条 县****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王琼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加强对辖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辖区****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2 | 岚皋县****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3 | 岚皋县**** |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十条 县(市**** 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中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如有),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是否出具证明文件的意见。如有违法案件,应将受理及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受理投诉和举报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处理证明未说明理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受理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受理和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4 | 岚皋县**** |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2018年3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上级要求,因地制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在土地调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5 | 岚皋县**** | 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上级要求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因地制宜采取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公告。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公开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的; 2.不设立保护标志的; 3.在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6 | 岚皋县**** |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7月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2.在综合整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7 | 岚皋县**** | 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邹勇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上级要求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因地制宜采取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公告。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公开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的; 2.不设立保护标志的; 3.在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8 | 岚皋县**** | 农产品安全监管及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21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农业标准化知识普及、推广。 2.安全监督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农资经营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开展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质量追溯等,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3.事故处置责任: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9 | 岚皋县**** |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80 | 岚皋县****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81 | 岚皋县**** | 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施行) 第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82 | 岚皋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施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3 | 岚皋县**** |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调解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调解的,应组织调解;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协调,不予协调的; 2.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协调的; 3.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4 | 岚皋县****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5 | 岚皋县**** |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余铁能 | 履责方式: 1.决定阶段责任:对在汛期可能出现地质灾害的、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报领导批准。 2.执行阶段责任:必须有专人负责,依据县****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编制方案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因制定的实施方案不符合实际,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6 | 岚皋县**** | 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对饮用水水源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责任:因地制宜,提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组织实施辖区****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7 | 岚皋县**** | 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制止和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3.制止报告责任:对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报告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8 | 岚皋县**** | 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3.制止报告责任:对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报告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9 | 岚皋县**** | 对畜禽散养密集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畜禽散养密集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 3.制止报告责任:对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报告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0 | 岚皋县**** |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 《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91 | 岚皋县**** | 辖区内河流湖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 | 《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制定机制责任:根据规定建立汉江流域漂浮物打捞责任机制。 2.收集处置责任:组织做好辖区****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环境污染;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2 | 岚皋县**** |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康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宣传教育阶段责任:依法开展对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的宣传教育. 2.组织落实阶段责任:按照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开展宣传教育、不组织落实管理要求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3 | 岚皋县**** | 辖区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硒资源受到破坏;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4 | 岚皋县**** | 协助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 《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四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加强对本辖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出现问题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5 | 岚皋县**** | 辖区内反餐饮浪费 | 《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工作。 2.指导责任:按照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6 | 岚皋县**** | 对城镇家庭、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审核转报 |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余铁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3.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上级审批(审核)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及时发放相关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7 | 岚皋县****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业主委员会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业主委员会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业主委员会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业主委员会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8 | 岚皋县****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告知阶段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或者撤销,并告知未按照规定整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施阶段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整改的,进行依法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履行日常监督责任,杜绝发生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9 | 岚皋县**** | 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前款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 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予受理未说明理由的; 3.对不按时限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0 | 岚皋县**** |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2.不组织召开和逾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1 | 岚皋县**** | 指导、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县(市****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指导、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 2.发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不纠正的; 3.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2 | 岚皋县**** | 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出具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备案的相关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 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出具证明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3 | 岚皋县****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予以监督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物业服务人处工作; (三)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予以监督。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通报全体业主,并向业主大会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建议。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违规行为。 2.实施阶段责任: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通报全体业主。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不监管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4 | 岚皋县**** |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管理规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召开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 2.实施阶段责任: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5 | 岚皋县**** | 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相关规定。 2.实施阶段责任:责令限制召开临时大会或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6 | 岚皋县**** |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市****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解散、职责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7 | 岚皋县**** | 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任期。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8 | 岚皋县**** | 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服务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4.公告阶段责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告。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9 | 岚皋县**** | 对物业质量保修期满后,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代为维修 | 《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除本条例所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由业主共同根据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决定使用。 第二款 物业质量保修期满后,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向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维修或不予以维修的决定(不予维修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进行信息公告。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核的; 5.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6.在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0 | 岚皋县**** |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谢益宇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1 | 岚皋县**** |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第三十七条 县**** 第三十八条 县**** 《陕西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九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 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组织落实责任:按照批准的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未进行补偿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2 | 岚皋县****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四条 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调研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进行前期调研,分析限高限宽具体情况;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调研结果,征求村镇意见,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3.监督阶段责任:对设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开展或组织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的; 2.对前期调研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在设置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侵犯有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在设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3 | 岚皋县****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陈卫国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当事人请求调解,不予调解的; 2.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依法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4 | 岚皋县**** |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曾民盼 | 履责方式: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组织辖区****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15 | 岚皋县****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第九条 县**** 第十条第二款 县****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 第二十九条 县****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合同进行综合评定,提出相关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实施本行政区****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6 | 岚皋县****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7 | 岚皋县**** | 对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8 | 岚皋县**** | 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对发包方上报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的初审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权限作出相关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批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报批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审批的; 5.擅自增设报批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报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9 | 岚皋县**** |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制定制度责任:按照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责任: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0 | 岚皋县**** | 农村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平安法治办公室 综合行政执法队 | 陈卫国 张双 | 履责方式: 1.建立机制责任:在县**** 2.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辖区**** 3.应急处置责任:根据举报或排查结果,按照规定捕杀狂犬、野犬,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或工作不力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1 | 岚皋县**** |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在城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2017年10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县(市****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畜禽养殖量和防疫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免疫接种、疫情观察、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本辖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2 | 岚皋县**** | 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本辖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3 | 岚皋县****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4 | 岚皋县**** |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王琼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5 | 岚皋县****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王琼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阶段责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制定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控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力量开展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3.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26 | 岚皋县**** | 启动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急预案 |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阶段责任:按照《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制定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开展灾情防治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7 | 岚皋县**** |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8 | 岚皋县**** |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陕西省消防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组建或者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消防组织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9 | 岚皋县**** | 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 《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24年1月修正) 第四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制定本行政区****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0 | 岚皋县**** |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九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组织演练阶段责任:专人负责,包括自然灾害易发点、重点防范区****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因制定的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1 | 岚皋县**** |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县****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每年汛期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2 | 岚皋县**** | 协助调用征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归还与补偿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 组织实施责任: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征用救援物资器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征用使用毁损的要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2.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调用和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不及时归还的; 2.对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毁损、灭失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3 | 岚皋县**** | 建立群众扑火队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修订)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建立队伍责任:因地制宜,建立群众扑火队。 2.组织培训责任:适时开展群众扑火队培训。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群众扑火队;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4 | 岚皋县**** | 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 | 《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 第三条 县(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当制定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包括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及后续保障工作; 2.组织演练责任:专人负责,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编制方案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因制定的实施方案不符合实际,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5 | 岚皋县**** |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修订)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 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县**** 2.执行阶段责任: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常规性巡查和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制定办法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因制定的实施方案不符合实际,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6 | 岚皋县**** |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及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县****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责任:必须有专人负责,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镇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县**** 2.组织演练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因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在编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7 | 岚皋县**** |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和居民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要求,提出得当意见,报请部门审核。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检查,发生自然灾害组织群众避险。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8 | 岚皋县****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县****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 第八条第一款 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制定预案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演练责任: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9 | 岚皋县**** | 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安置 | 《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 第四条 县(市**** 特别紧急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对人员已经全部转移的危险区****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 第六条 县(市**** 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安置的,由设区的市**** 紧急情况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及房屋受损情况组织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依法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转移阶段责任:根据上级指令,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实施人员转移避险,并在广播电视滚动播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后续保障阶段责任:落实避险场所防火、防疫等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组织转移,未落实避险场所防火、防疫等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0 | 岚皋县**** | 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杨昊 |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3.转报阶段责任:准予转报的,向上级审批(审核)部门转报相关材料;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通告阶段责任:反馈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及时发放相关补助;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1 | 岚皋县****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组织抢救 |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调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对发生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开展调查。 2.组织抢救责任: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调查,不组织抢救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2 | 岚皋县**** | 集体和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监测调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及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监测调查阶段责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及宣传工作; 2.报告处置阶段责任:对发现有害生物及时上报,并科学防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调查、不上报、不处置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3 | 岚皋县**** | 指导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储诒豪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开展农业普查的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区域内农业普查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4 | 岚皋县**** | 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李先贵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5 | 岚皋县**** | 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杨佳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本区域内的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开展经济普查的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区域内经济普查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6 | 岚皋县**** | 参与并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杨佳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的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7 | 岚皋县****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县****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王琼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确定人员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开展本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8 | 岚皋县****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便民服务中心 | 李翔 | 履责方式: 1.告知阶段责任: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其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知识; 2.实施阶段责任: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给予批评教育 ,督促用人单位将童工交回父母或其监护人手中; 3.事后监管责任: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49 | 岚皋县**** | 预防、处置家庭暴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第二款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 王琼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组织实施不力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0 | 岚皋县**** | 组织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国发〔1985〕125号发布,2023年4月修订)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调查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登记阶段责任:告知被登记人参加兵役登记具体方式,持续指导做好登记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调查、不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1 | 岚皋县**** | 负责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 《民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管理民兵、预备役组织;(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五)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六)进行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动员的协调工作;(七)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八)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 其他权力类型 | **** | 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 | 叶文涛 | 履责方式: 1.组织实施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2 | 岚皋县****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陕西省档案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和辖区**** 《城市**** 第三条 社区**** | 其他权力类型 | **** | 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 | 谢益宇 | 履责方式: 1.制定制度责任:建立健全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 2.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对本机关和所辖各村档案监管和指导;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落实管理责任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3 | 岚皋县****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4 | 岚皋县****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5 | 岚皋县****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 | 第三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6 | 岚皋县****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 | 第三十条 城市****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7 | 岚皋县****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县****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8 | 岚皋县****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9 | 岚皋县****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0 | 岚皋县****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1 | 岚皋县****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2 | 岚皋县****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第十二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行政处罚 | ****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张双 | 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