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察右后旗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已于****至12月13日在内蒙古产权交易市**** 2.本项目预披露期间,标的企业股东变更为点击登录查看。 3.根据《审计报告》显示: (1)****,内蒙古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内至信会所(2024)审字09-04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对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表保留意见。 (2)标的企业作为察哈尔右翼后旗政府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融资(立项、贷款)平台,代政府承接建设项目,例如:棚户区****点击登录查看支付,公司无实质性业务。 (3)依据乌兰察布万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乌万会所〔2006〕验字69号)报告,标的企业成立时察右后旗人民政府实缴1,000.00万元,其中:以5座办公楼(原值9,680,629.00元)实物出资700.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70%;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剩余房产原值2,680,629.00元作为资本公积。 (4)截至****,标的企业由于股权结构变更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9,680,629.00元,其中:疾控中心办公楼1,113,769.00元、就业局办公楼1,909,117.00元、财政局办公楼2,815,775.00元、土地局办公楼1,928,096.00元、建设局办公楼1,913,872.00元,无偿划转至原单位使用。 (5)标的企业近十年内未发生实质性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财务资料缺失,无法验证税务相关情况。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纳税情况仍然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则可能面临无限期追征。 4.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1)标的企业主营业务是立项融资,2015年承接的棚改项目,项目资金以该公司名义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拆迁现金补偿、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等。其实质均是为点击登录查看实际实施的项目,项目的经营和决策,均由点击登录查看实际控制标的企业仍对实施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履行支付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评估委托人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 (3)如《储量核实报告》所述:矿区**** 6.其他重大事项说明和特殊事项说明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7.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8.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 11.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