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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博鳌高尔夫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招标公告(原标题:海南博鳌高尔夫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

海南琼海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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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海南博鳌高尔夫有限公司60%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60
挂牌价格 104,852.67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底价由标的企业60%股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52,916.68万元债权组成。转让底价合计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6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52,916.68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万元。 2.本次债权价格为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本息,债权年化利率5.7%。自评估基准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止,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原债权产生的孳息与新增债权(每月新增债权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孳息,由受让方承担,详见北交所备查的《产权交易合同》。具体债权明细资料见转让方处备查(联系电话:****)。 3.如本项目形成竞价,交易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全部属于股权的溢价。 4.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5.根据《琼海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经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产权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保证提供给北交所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北交所的交易规则履行所有受让程序。 (2)我方已经详细阅读本项目公告及公告附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的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及标的企业经营情况等,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内容,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单方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北交所承担任何责任。 (3)我方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并依据自身独立判断参加本次交易、实施各项法律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承诺、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4)我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我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我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导致中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下属参股、控股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7)我方知晓本次债权价格为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本息,债权年化利率5.7%。我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我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止,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原债权产生的孳息与新增债权(每月新增债权本金拟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孳息,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新增债权本金及全部债权利息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及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知悉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及或有风险,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次转让标的。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交割完成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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