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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广西一北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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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43000
我公司于****下午收到广西一北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的关于合浦县****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25页,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需求”中“▲2、由于项目实施时间紧迫,为适应农时,防止货物不合格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要求投标人在谈判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开始前1个月内的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次货物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作为满足本项目的佐证;
我司认为该条款中的检测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有资质且能生产该产品的供应商,招标货物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约定检测标准所作出的检测报告不具自客观性、公允性,且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我司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25页,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需求”中“▲2、由于项目实施时间紧迫,为适应农时,防止货物不合格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要求投标人在谈判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开始前1个月内的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次货物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作为满足本项目的佐证;
我司认为该条款中的检测报告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有资质且能生产该产品的供应商,招标货物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约定检测标准所作出的检测报告不具自客观性、公允性,且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我司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期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l)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钟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8、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9、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货物以外的生产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的“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根据符 GB/T18877-2020标准,要求氮磷钾总养分含量≥30%,有机质含量≥10%,含氯,颗粒状。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自本项目开始前1个月内的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次货物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作为满足本项目的佐证,以确保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并无负偏离的情况,并证明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并无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单位如果连检测报告都无法提供的话,如何得知自己的产品响应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所以该检测报告是投标单位承诺响应本项目采购文件最有力的证据。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且检测报告并未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
2、据了解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快的话在3天内可拿到,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前1个月内的报告,时间是充足的。由于该项目需适应农时,时间紧迫,供货期自签订合同后7日内须完成供货,1个月内报告可确保数据有效性,能佐证投标产品与实际供货质量一致性。为确保不会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因此要求提供肥料检验报告合情合理,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合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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