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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5户 债权资产的处置招标公告(原标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5户 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宁夏中卫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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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5户 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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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

债权总额:655,165,259.47元

一、债权资产

(一)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0,481,590.72元。其中:本金25,823,011.33元,利息63,651,196.75元,罚息、复利30,821,853.64元,其他垫付费用185,52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9,093,011.33元的债权无担保措施。第二笔本金16,730,000.00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债务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9,093,011.33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093,011.33元及利息1,611,237.88元(利息暂计至****),共计10,704,249.21元;若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清偿该笔款项,则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案件受理费82158元,减半收取41079元,由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债权人向银川市****

(2)第二笔16,73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高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2022年5月,我分公司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银川市****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位于兴庆区****

6.资产瑕疵

抵押资产是国际饭店部分房产,非整体抵押。抵押物目前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处置。

(二)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117,206.85元。其中:本金126,179,209.99元,利息22,340,805.68元,罚息、复利83,851,887.18元,其他垫付费用745,30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60,000,000.00元的债权、第二笔本金29,995,606.72元的债权、第三笔本金19,844,833.32元的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第四笔本金16,338,769.95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中卫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60,000,000.00元、第二笔29,995,606.72元、第三笔19,844,833.3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2元,返还垫款****.32元,承担利息****.34元(计算至****),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中卫市银阳新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市场(2017)动押字第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对上述借款、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96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负担。银阳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四笔16,338,769.95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5元、利息642394.87元(自****至****),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有权对李正在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协佳光伏电潮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5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446元,由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负担123608元。后,银阳新能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民终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442项,质押人李正持有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56000万股权。上述抵押物、质物已办理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

6.资产瑕疵

该抵押物为专用设备,抵押物442项机器设备被第三人租赁使用。

(三)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831,045.53元。其中:本金13,928,092.10元,利息2,660,820.55元,罚息、复利9,188,188.38元,其他垫付费用53,944.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石嘴山市****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董禹,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保证人:郑永胜,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宁夏贺兰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

****,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9元(含执行申请费818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

(四)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959,177.91元。其中:本金7,733,456.50元,利息1,502,214.94元,罚息、复利4,645,428.47元,其他垫付费用78,0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4,994,588.98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二笔本金2,738,867.52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五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1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永寿。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中卫市****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4,994,588.98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98元及利息255123.55元(截止****)共计****.5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8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长寿负担。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

(2)第二笔2,738,867.5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

(五)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258,983.81元。其中:本金7,756,229.63元,利息1,441,545.68元,罚息、复利4,991,528.50元,其他垫付费用68,7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长寿、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03元,支付利息241094.32元(****至****),****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03元、利息241094.32元及****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82元,由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长寿、岳瑞兰负担。

****,原债权人向中卫市****

二、处置方式

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至****。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罗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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