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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加沛县人民法院关于徐州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左右;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意见;

(五)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

(七)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八)严格遵守委托方规定的鉴定期限三个月、鉴定费按鉴定费收取标准的50%收取;依法对施工的安国镇龙翔农贸商业广场1号楼、2号楼、3号楼、基坑工程(地下室防护)、售楼处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机构郑重承诺,已知悉作为诉讼参与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

请于****17时前经机构法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将该承诺书送交点击登录查看马正允,电话****。过期未收到有效承诺书的,将不列入本案的备选鉴定机构范围。

机构负责人(签字): 鉴定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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