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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对《陇南市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意见的公 告****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陇南市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增强地方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以书面或者以邮件的形式寄送,也可以电话联系告知,或者在“点击登录查看”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
意见截止时间:****
电 话:(0939)****
传 真:(0939)****
电子邮箱: ****@163.com
通讯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市统办大楼主楼1028室,邮编746000)
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陇南市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陇南市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加快生态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陇南市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生态绿化建设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陇南市****
第三条 武都区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陇南市****
第四条 武都城区南北两山绿化(以下简称南北两山绿化)遵循政府主导,专业绿化与全民参与相结合;规划先行,生态绿化、修复、治理相结合;综合建设,治患与兴利结合;适地适绿,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陇南市****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区****
第六条 武都区****
市****
第七条 陇南市人民政府、武都区人民政府应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投资、捐赠;其他资金。
绿化资金专款专用,禁止挪用。
第八条 在武都城区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第九条 武都区****
第十条 武都区人民政府城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绿化宣传,增强全民护绿、增绿意识。
第十一条 充分考虑绿化工作实际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量水而行,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模式,合理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增强生物多样性,提高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国有绿化用地,由武都区****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实施退耕还林的绿化用地,由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负责绿化和管护。
第十三条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
配套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占用绿化用地的生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绿化用地的,由林草、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的林地草地;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林地草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草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草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区域应当完善集雨设施,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根据林木生长需求适时灌水。
第十七条 武都区人民政府城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机构、绿化区域涉及乡镇(街道办)应当强化火源管理,科学规范野外用火,严格管控非生产性用火,做好绿化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市****
第十八条 武都区人民政府城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武都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违规放牧;
(二)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的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三)非法修建建(构)筑物;
(四)破坏绿化基础设施;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行为;
(六)其他毁坏林木、林地及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武都区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南北两山绿化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绿化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区域内种植的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或承包经营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四)义务种植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五)其他组织、个人单独或者合作种植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单独所有或者合作各方共有。
合同对林木权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绿化承包人的林地使用权、企业林木所有权,以及在承包范围内举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多种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南北两山绿化使用的苗木、水、电等,依据造林绿化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入股、抵押、流转。
第二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过程中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时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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