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屯卫医罚〔2025〕23号 被处罚人:吴天昊(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2岁;身份证号码:460026************;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于****至****期间未取得放射影像诊断资质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在屯昌县中医医院内开展DR/CT影像检查并签名出具《DR影像报告单》和《CT影像报告单》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查2024年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及附件;2.《现场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71号);4.吴天昊《询问笔录》(****),吴天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黄*初《询问笔录》2份(黄*初****、****各1份);6.《DR影像报告单》复印件4份和《CT影像报告单》复印件4份;7.屯昌县中医医院确认医保违规检查明细1份;8.《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吴天昊截图1份;9.《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查询截图各1份;10.吴天昊《保证书》;11.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表4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2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裁量因素为第一次被处罚的,裁量阶次属一般违法,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屯昌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