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为充分了解市场情况,保证采购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顺利开展,拟对计划采购的离心机、腹腔镜操作器械等医疗设备、器械进行院内咨询,请有意参与咨询论证的机构按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准时参加。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离心机、腹腔镜操作器械等医疗设备、器械咨询论证
2、项目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3、项目拟采购内容明细:
序号 | 设备名称 | 采购数量 | 单位 | 预算单价(元) | 预算金额(元) | 分包 | 备注 |
1 | 腹腔镜操作器械 | 1 | 套 | 95000 | 95000 | 1 | 需求清单详见附件1 |
2 | 输尿管细镜 | 1 | 根 | 70000 | 70000 | ||
3 | 输尿管标准镜 | 1 | 根 | 70000 | 70000 | ||
4 | 碳13尿素呼气试验检测仪 | 1 | 台 | 8000 | 8000 | 2 | 设备报价时,同步报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每人份的价格 |
5 | 离心机 | 1 | 台 | 33000 | 33000 | 3 |
4、周期要求:按承诺的供货期、质保期完成配货、培训、验收、售后等相关工作;
5、质量要求:生产、注册符合行业标准及认证,具备可靠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进口品牌;
7、可推荐一个或多个分包,推荐多个分包时分别制作咨询论证文件;
8、供应商在本项目咨询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二、咨询论证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逐页加盖公章)
1、 咨询资料封面、目录(封面写明论证项目名称及分包序号、单位名称、日期、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目录标明所对应内容的页码);
2、报价表:写明推荐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合计价格、质保时间、供货期等(分包1腹腔镜操作器械需报出单项器械的价格,分包2碳13尿素呼气试验检测仪除报设备的价格外,还需报诊断试剂盒每人份的价格);
3、供应商/生产企业资质及相关证照:供应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如非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提供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加盖供货商公章。
4、技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1、推荐产品技术参数;2、售后服务方案(故障响应及到场时间、工程师配置情况、维护巡检等);3、培训方案;4、推荐产品宣传彩页、产品说明书等;5、供应商认为其他有必要提交的资料;
5、近三年供应商/生产商同品牌规格设备业绩情况及客户名单;
6、提供参与咨询论证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时间:****至9月9日17:00前;
2、报名要求:凡有意参加本次咨询论证的供应商或厂家,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资质及相关证照:供应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为逐页加盖公章的彩色PDF扫描件)发至邮箱:****@qq.com,邮件命名需包含参加项目名称、分包序号、公司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报名截止后的报名无效,同时将对各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异常报名单位将电话通知,如未收到通知的报名单位请及时完成咨询论证文件的准备,避免因通知时间紧凑无法完成文件的准备;
4、咨询论证时间:待通知,若未按时签到均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5、咨询论证地点:盘龙区****
6、咨询论证要求:携带全套报名资质及相关证照(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纸质版、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审核。咨询论证文件装订成册,提供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1份及电子文档2份(U盘拷贝,电子文档为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版正本扫描成PDF版1份,咨询论证文件word版1份)并密封带到现场。现场咨询会时,医院将对项目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咨询,响应人须派熟悉本公司(单位)经营情况、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的资深业务人员参会,以免影响咨询会效果。
7、联系人:郭老师、梁老师
8、联系电话:****、****
9、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四、采购单位保留对此次咨询论证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本次咨询论证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需求调查,不代表项目采购结果,不向各供应商支付或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2、各供应商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
3、各供应商禁止相互串通。
4、若在咨询论证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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