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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吴西强非医师行医案)

海南屯昌县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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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屯卫医罚〔2025〕24号

被处罚人:吴西强(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2岁;身份证号

码:460026************;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于****至****期间未取得超声、心电图影像诊断资质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在屯昌县中医医院开展超声、心电图影像检查并签名出具《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心电图检查报告单》执业活动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查2024年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函及附件;2.《现场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74号);4.吴西强《询问笔录》(****),吴西强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5.黄*初《询问笔录》2份(黄*初****、****各1份);6.《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2份、《心电图检查报告单》复印件3份;7.屯昌县****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2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裁量因素为第一次被处罚的,裁量阶次属一般违法,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屯昌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屯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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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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