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赤壁市****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赤壁市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赤壁市城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市****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公租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公租房租金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制定公租房租金、租赁补贴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居住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状况和自有不动产(包括商业用房、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信息等工作,办理城镇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工程规划审批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为重点优抚对象身份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出资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登记信息。
市****
政数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数据的汇集共享,并提供数据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其监管企业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国有直管公房政策等住房保障情况。
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多部门联审机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公租房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租金收取、资产运营、维护管理等,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或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发放、维修管理、运营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新筹建公租房房源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等方式优先安排在交通顺畅、生活便利、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筹集房源。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将政府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用的;
(二)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投资建设的;
(三)商品住房开发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
(四)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根据住房保障覆盖面和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其中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小区按相关规定配建综合服务场所。改建、配建、购买的公租房可根据市场房源的供应情况适当放宽住房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公租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市****
第八条市住建局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障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九条公租房管理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
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十一条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
第十二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
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租房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等约束性条件。
配建的公租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市住建局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租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租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租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应将公租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其负责管理。其他投资建设主体建设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租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租房”字样。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对公租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租房;
(四)政府融资的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十八条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租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保障条件和标准
第十九条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市****
赤壁市****
第二十条市住建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房源。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庭、残疾人员家庭,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租金优惠。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丧偶、单身未婚(含未婚生子)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可单独申请。特殊情况下,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同一户口中有多个自然家庭(含离异)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离异家庭,其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以生效的离婚协议或司法文书确认的归属方为准,未注明或者无相应协议、文书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来确定。
(四)申请家庭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保障家庭保障人数,不享受公租房保障。已入住公租房家庭为单人申请,且该申请人正在服刑的,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并核实该申请人服刑情况后,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二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赤壁市****
(二)无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赤壁市****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赤壁市****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价的房源除外);
(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含)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从初次就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二)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在赤壁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赤壁市****
(四)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五)以自然家庭为单位,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价的房源除外)。
第二十四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赤壁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下同),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连续纳税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赤壁市****
(三)以自然家庭为单位,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价的房源除外)。
(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企业批量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关部门出具资格认定(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认定)。
(二)企业提供入住员工相关资料,入住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2.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3.以自然家庭为单位,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价的房源除外);
(三)企业需提供《未经申请通过不得擅自变更入住人员承诺书》并由高新区管委会盖章认定。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线上申请流程如下所示: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现居地社区****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人类型、保障方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货币等财产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等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赤壁市城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4.拥有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一份(二手车辆须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6.申请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7.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8.家庭人均收入及货币财产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格初审
社区****
(三)资格审核认定
公安、民政、人社、资规、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相关部门数据比对(省一体化政府平台共享数据比对)反馈的信息核查结果,提出最终资格审核认定意见。认定合格后,进入公示流程;若认定不合格,则由住房保障部门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
对经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
对经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29个工作日;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应不超过5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线下申请流程如下所示: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现居地社区****
申请人应按规定在《赤壁市城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上如实填写申请人类型、保障方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货币等财产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赤壁市城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4.拥有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一份(二手车辆须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申请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7.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复印件);
8.家庭人均收入及货币财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对申请人资料齐全性、信息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资格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则由社区(街道办)在《赤壁市****
(三)资格审核认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窗口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审核部门窗口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核查结果,提出最终资格审核认定意见。认定合格后,进入公示流程;若认定不合格,则由住房保障部门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
对经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
对经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29个工作日;遇有申请复核、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应不超过47个工作日。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顺序。综合评分、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会同申请人现场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配租对象可按照配租方案选择保障性住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住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住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九条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市****
第三十条申请人可在《赤壁市城区公租房保障申请表》中填写意向公租房小区信息,若无符合条件房源则由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公租房运营公司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提供附近三个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房源供申请人选择,申请人选定后即可办理入住流程;若申请人无满足房源,则进入轮候状态。轮候状态的申请人无需再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公司记录备案,待有合适房源空置,及时对接申请人,取得申请人同意后,及时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配租面积根据入住人员人均16平方米计算,如因特殊情况需扩大住房需求的,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单位提交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办理入住申请。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左右,最高不超过70%。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优抚对象按相关政策实施租金优惠。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可由承租人直接交纳,也可由单位代扣代交。赤壁市****
第三十四条 对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应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应停发情形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协议签订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保障对象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为:
1.申请人拥有赤壁市城区户籍一年以上的;
2.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低保户);
3.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的。
(二)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书;
2.《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银行发放明细(提供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全户页)、身份证(提供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提供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
6.申请人住房情况(租房协议、房东身份证、房产证,提供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
7.申请成员有特殊人群提供相关证件(如残疾证、军烈属证等,提供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赤壁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交警大队)、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公租房对象选择住房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公租房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含: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入住人员、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房屋退出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并实施年审制度。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及时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所得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
第三十七条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物业管理单位要提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公租房可采取小区内可配建5-10%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财政预算安排补贴资金等方式,切实解决物业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公租房按属地原则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赤壁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年审、变更、互换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年审管理
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根据租户合同期限情况,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醒并组织配租家庭提前准备并收集资格复审材料,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进行资格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办理租户合同续签或退出手续。年审申报流程、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3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二)变更管理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财产等发生变化,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公租房运营单位申请变更保障,超过30日未提交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变更保障申请时材料不齐的,在要求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30天内未能补齐的,终止保障资格。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离异或服刑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三)互换管理
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因就业、有二级及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有重大疾病患者成员的家庭等需要调换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所有权人申请,待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所有权人同意后,可根据房源情况更换所承租的住房,并相应变更租赁合同。
(四)退出管理
保障家庭经年审(或动态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启动腾退程序。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腾退通知次日起一个月内腾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延长租赁期限3个月),腾退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者拒不退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退期间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四十条市住建局应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租赁管理台账,并会同市民政、公安等部门每年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公租房配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公租房要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公租房房源档案,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收回公租房: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承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租住公租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使用用途。对房屋自行装修而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对房屋负有合理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应当赔偿;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相关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筹集、建设、配租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租房要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公租房房源档案,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配合(拒不配合的承租人可按违规情况进行清退处理),对发现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所承租的住房(或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市****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租房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赤壁市****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