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鄂医保办〔2025〕16号)、市****
附件: 1.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变更明细附件1.doc
2.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变更明细附件2.doc
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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