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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涉及继承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的
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
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序 号 | 权利人 (继承人) | 被继承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1 | 朱倩楠 | 朱凤明 | 不动产继承登记 | 东观御园8#1401、10#1101 | 住宅 | 110.06、111.16 | 未办证,凭拆迁协议书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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