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廷兰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告
一、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四川沃克尔劳务有限公司
负 责 人:熊琪
职工姓名:赵廷兰
工伤认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伤残情况:胸12椎体骨折(无明显压缩);T12-L2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12肋骨骨折。
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赵廷兰向我委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于****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5名专家对赵廷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林芝市****
三、公告说明
1.因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林芝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3.相关当事人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林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科)
地 址:林芝市****
联系电话:****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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