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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招标公告(原标题: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安康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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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宁陕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陕县****(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

现将《宁陕县****(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

宁陕县****

(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管理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三资”管理权利。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四条 宁陕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 成员(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股东)组成。凡涉及成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股东)大会负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理事,理事长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监事会是成员(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

第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连选连任,可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推行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通过选举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由理事会选聘,财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第九条 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等手续。《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 《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农业农村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报经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送县****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和公益类。

(一)生产经营类。指可直接为本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包括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如排灌设施、农用机械、防洪堤围、机耕桥路等。属于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二)管理类。指为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大楼、办公用的设备及机动车辆等。

(三)公益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老人活动场所、医院、卫生站、医疗所以及治安保卫、民兵、计划生育所使用的房屋、设施、设备及社区****

管理类和公益类固定资产如转为以盈利为目的,则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林木、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碳汇、风能、光伏、旅游观光(含森林景观)等自然资源。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置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 在保证集体资金资产安全及收益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

(一)通过提供厂房、公共用房、入股合作、提供服务等方式引进市场主体,发展新社区工厂、农产品加工、种养殖基地。

(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土地承包权折股入社或委托流转,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集体所有的矿山、林地、茶园等资源,采取集中经营或规范发包、流转、入股其他经营主体。

(三)整合集体积累各类财政资金、社会帮扶等资金,通过向市场主体融资借款,依托集中居住区、工业园区、商贸集中区投资兴建、购买商铺店面、仓储设备、厂房楼宇等形成固定资产。

(四)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企业,依托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平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田园旅游综合体、健康养老等项目。

(五)创办各类经营性服务实体,提供物资供应、生产管理、农机作业、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重大经济项目应公开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其中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要按照《中共宁陕县****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由各村“两委”负责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及财务管理人员,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债权债务等逐项进行清理核对,造册登记,达到账款、账证、账实、账表相符。扶贫(衔接)资产要进入移交管理的,必须履行移交手续,无手续不接收,委托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组,由村“两委”、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风险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风险评估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规范“三资”管理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资产资源对外融资借款或租赁固定资产时,应严格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分配收益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对集体和全体成员分配。村集体自有资源、资产、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和所有成员,主要用于全体成员分红及脱贫户巩固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及用于奖励为壮大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村组干部。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确保所有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章 财务及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收益、支持公益的原则;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收入,并及时解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具体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脱贫攻坚期间政府拨付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含苏陕协作资金);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经营主体(含各类企业)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土地等取得的利润、分红收入、租金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征地补偿(村集体资产部分);各级组织捐赠收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款;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各类收入(除财政拨款人员补助、办公经费之外)。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1000元及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两名股东代表会审会签;经费支出100000元以上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理事长、两名股东代表会审会签后,报镇政府和县****

第七章 资产监管

第二十五条 明确镇级监管服务力量后,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村内各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继续保持原核算单位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 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等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和偿还,不得混淆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严禁平调、挪用集体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工作与村集体组织在财务管理上是代理和委托的关系,村级收支与财务决策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后决定。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用和处置集体资产、规范财务管理,不能越俎代庖,干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宁陕县****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印发,自****起实施,有效期至****止。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办公室

****印发

解读稿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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